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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税务筹划(税务筹划的12种方法)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税率表如下:








案例13:充分利用股票期权所得单独计税案例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年度综合所得税率),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三)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现在如某公司总经理董某,2020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500万元,该金额在股票期权所得与综合所得间分配,考虑到2021年12月31日前,股票期权所得与综合所得的算法一致,而二者均分,即股票期权所得250万元,综合所得应纳税额250万元时,个税交的最少,为(250*45%-18.19)*2=188.62万元。


案例14:综合利用年终奖与股票期权所得单独计税案例


马先生为某上市公司总经理,2020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按年终奖、股票期权所得、综合所得分配,方案如下表



因为年终奖在2021年前,是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税的,其税率按年终奖/12的金额确定,而股票期权所得是按年度综合所得的税率计算个税,故年终奖按月度各级税率对应的金额取数,而股票期权与综合所得均分(600-年终奖)。经测算,在年终奖66万元、股票期权所得与综合所得为267万元时,个税最少,为223.28万元。


财税[2005]3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二、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


 (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三)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15:多次预缴劳务报酬案例


秦先生为某大学教授,2020年度为甲公司担任税务顾问,合同约定了两种顾问费支付方案:方案一,甲公司在2020年一次性向秦先生支付全年顾问费6万元;方案二,甲公司在2020年分12次向秦先生支付全年顾问费,每次为5000元。


方案一,秦先生预缴个税60000*(1-20%)*30%-2000=12400元,退税12400-(100000*10%-2520)=4920元;方案二秦先生预缴个税[5000*(1-20%)*30%-2000]*12=9600元,退个税9600-(100000*10%-2520)=212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少占用秦先生2800元。


案例16:转移劳务报酬成本案例


吴先生是全国著名的税法专家,每年应邀在全国巡回讲座几十次。每次讲座课酬的支付方式有两种:方案一,邀请单位支付课酬60000元,各种费用均由吴先生自己负担,假设每次讲座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必要费用为10000元;才案二,邀请单位支付课酬50000元,各种费用均由邀请单位负担。




如选择方案一,邀请单位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60000×(1-20%)×30%-2000=12400(元)。吴先生自负的10000元各类费用无法税前扣除,起不到抵税的作用。




选择方案二,邀请单位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50000×(1-20%)x30%-2000=10000(元)。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12400-10000=2400(元)。


案例17:将部分劳务报酬分散至他人案例


某影视明星承担了甲影视公司的某个拍摄项目,整个拍摄工作在3个月内完成,甲影视公司需要支付劳务报酬120万元。甲公司设计了三套发放方案:方


一、拍摄任务完成后,一次性支付120万元劳务报酬;方案二,根据拍摄项目进度、每个月发放劳务报酬40万元;方案三,由于该影视明星雇用了10名工作人员为其服务,平均每月劳务报酬为2万元,甲公司每月向该10名工作人员每人支付2万元劳务报酬,每月向该明星支付20万元劳务报酬。


在方案一下,甲公司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20×(1-20%)x40%-0.7=37.7(万元)。


在方案二下,甲公司每月需要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40×(1-20%)x40%-0.7=12.1(万元);合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12.1×3=36.3(万元)。方案二比方案一少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37.7-36.3=1.4(万元)




建议选择方案三,甲公司每月需要为该明星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0x (1-20%)×40%–0.7=5.7(万元);甲公司每月需要为该工作人员预扣预缴个人所得2×(1-20%)×20%×10=3.2(万元),合计预扣预纵个人所得税:(5.7 3.2)× 3=26.7万元


方案三比方案二节税9.6万元,比方案一节税11万元。




案例18:将劳务报酬转变为公司经营所得案例


孙先生为某大学教授,其收入主要为所在大学的工资以及在某培训机构讲课的课酬。2020年度,其所在大学发放工资总额为20万元,不考虑其他收入,由


此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3.6万元。培训机构每月支付孙先生课酬8万


元,如考虑该课酬,孙先生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将提高至80.4万元。某税务咨询公司为孙先生提供了两套方案:方案一,延续以往模式,由培训向孙先生每月支付课酬8万元;方案二,孙先生成立甲公司,每月向培训机构开具8万元培训费发票,由甲公司取得8万元收入。


每年综合所在方案一下,孙先生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80.4×35%-8.59=19.55(万元)。


在方案二下,孙先生综合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3.6×3%=0.11(万元);甲公司每月取得8万培训费,根据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根据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甲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8×12×25%x20%=4.8(万元)。合计纳税=0.11 4.8=4.91(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19.55-4.91=14.64(万元)。


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速算扣除数为“7.5”


案例19:在低收入年度取得稿酬所得案例


赵女士在甲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小说,稿酬总额为10万元。已知赵女士2019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3.6万元,2020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0,同时还有5万元的费用允许税前扣除。关于该笔稿酬发放的时间,甲出版社提元计算了两个方案:方案一,2019年年底支付10万元稿酬;方案二,2020年年初支付10万元稿酬。


建议采用方案二,在年初支付10万元稿酬,这样一来就可扣除5万元,其个税[100000*70%*(1-20%)-50000]*3%=180万元,比方案一算出来的5600元节税5420元。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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