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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银行开户有风险么(江苏苏宁银行属于什么银行)

苏宁易购拖欠供应商货款、巨量商票逾期发生以来,很多人疑惑,作为一家电商平台,本质上是扮演中间商的角色,在交易双方均完成交货、付款的情况下,怎么会发生长期拖欠供应商货款的情况?这背后发生了什么?






这与近几年苏宁易购发生的快速扩张密切相关,苏宁易购200亿投资恒大的钱,是不是挪用供应商的货款?是通过什么结构什么通道来实现的?应该启动专门的调查。但是无论采取什么通道,都无法回避两个问题:




第一,苏宁易购无权将网购用户支付到平台的价款进行挪用。因为苏宁易购作为流通环节的中间商,只能取得其中的小额差价或手续费佣金,绝大部分款项在账期内应该支付给提供货物的供应商。




第二,苏宁易购将货款进行挪用并不在苏宁易购与供应商的合同框架内,换言之,没有取得供应商的同意,投资有风险,未经事先告知和同意,而最终需要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是为无妄之灾。破坏了基本的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




这里有个误区,就是有些人会认为,电商平台不是一直都这么玩的吗?是的,电商平台经历了一个野蛮生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很多,现在已经到了必须规范治理的时候了!正本清源,也是为了这个行业更健康的发展下去。




可能有人会问,苏宁易购作为网络商城,通过销售收到的商品价款,不就是苏宁易购的钱吗?当然不是!“消费者购物支付的费用,因为绝大部分是供应商货款,所以应保存在平台账上共同监管,约定好各自权限,或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账上,平台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权力挪用这笔资金。” 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电子商务法起草专家吕来明教授建议,“这样才能回归到正常的商业逻辑,也解决了供应商和平台之间的矛盾。由此,也不会因为供应商挪用货款,出现一系列负面的连锁反应。”




苏宁易购就是这方面的典型,因为苏宁易购将资金挪用,进行高风险投资,到期无法收回,导致苏宁易购对供应商长期拖欠,商票大面积逾期,危及几千家中小微供应商的生存,很多工厂停工、发不出工资…次生灾害非常严重。这发生在举国上下,众志成城抗击新冠疫情带来的负面冲击,积极复工复产,保民生保就业的关键时期,非常不应该!




更严重的是,苏宁易购挪用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不同于一般性挪用,涉及金额巨大、持续周期较长、危害极为严重,已经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电商平台建立资金池,挪用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的本质是互联网金融行为,这和p2p平台、第三方支付、股权众筹等逻辑上是一样的。其共同行为特征均为:归集资金、沉淀资金、挪用资金、破坏国家金融秩序。虽然电商平台比p2p平台具有隐秘性和复杂性,但电商平台的运营主体利用平台归集货款资金而后进行其他高风险投资,却不向供应商支付利息的作法,对国家金融秩序的破坏更加严重。




电商平台违规建立资金池挪用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所侵害的对象是供应商整体,处在这个整体之下的成员,无差别的自动成为受害者,所以不能因为因为电商平台侵害的对象具有供应商身份而否定其实际上侵害不特定对象的法律性质。




同时,电商平台的运营主体通过一系列商业模式的包装,打着“商业采购”的幌子,目的还是为了实现非法侵占商家货款资金使用权,具有变相吸收存款的故意。




当下,苏宁易购只有立即整改原有交易模式,废除资金池,对平台交易资金建立共管账户,做到专款专用,保证不再挪用侵占供应商货款,并对已经遭受重大资金损失的供应商进行积极退赔,才是正路。否则,有关部门应该立即查处这类行为,恢复正常的金融秩序。(中城院要案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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