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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名称债务声明(公司债务法人怎么承担)

为了不断适应和应对内外部环境与条件的变化,不少企业都会选择进行战略转型、调整管理组织架构等等。



可如果在股东、组织架构变更后,公司能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之前的债务吗?


公司股东变更后 拒绝支付工程款


一家主营教育软件开发业务的公司,将两处办公地点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某装饰公司,双方就此签订了两份合同。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软件公司欠装饰公司工程款合计171151.55元。



数月后,该软件开发公司的控股股东、组织架构发生变化,上述工程款项也未能支付。某装饰公司找到某软件开发公司讨要工程款,但遭到拒绝,故装饰公司将该软件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某装饰公司诉请


被告某软件开发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1151.55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某软件开发公司辩称


1.原告提交的两份协议是两个项目,应当分开诉讼;2.原告提交的合同加盖的公章并非为被告的公章,且合同只是意向性协议,不足以证明原告已实际履行。


了解了案件详情


法院是如何认为的呢?


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虽对合同印章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相反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亦未对诉争合同公章的真实性申请司法鉴定。结合另案中被告在其他具有公示效力的场合亦有使用过印有该编号的公章的行为,法院认定被告在诉争合同签订时拥有多枚印章或者在诉争合同签订前后进行过公章编号变更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原、被告就案涉工程系发承包关系。


另查明,案涉工程竣工前,原告未取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或者与案涉工程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因此,案涉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为无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法院判决


被告某软件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某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171151.55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171151.5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典型意义



本案中,关于被告提到的合并审理问题,原告基于两份合同,就不同的工程一并起诉被告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及逾期利息,属于诉的客体合并,并非为须征得当事人同意方能合并审理的普通共同诉讼。对于诉的客体合并,我国法律并未限制必须进行诉讼拆分,合并审理既能节约司法资源,也不致无端徒增当事人讼累,故被告辩称两份合同不宜合并审理的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韩浩


公章的问题事关合同主体问题,合同主体是指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合同当事人。本案中,被告认可确存案涉工程,且其内部制作的《付款申请单》可以与案涉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相互印证,案涉工程价款的支付对象均为原告。因此被告不能以其控股股东、组织架构发生变化而以对前期债务不知情为由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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