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7月1日对你公司作出榕税一稽处〔2021〕31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由于你公司已失联,文书无法送达,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7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1〕319号
福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350104MA2Y9A×××P):
我局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 “走逃(失联)”
在检查实施过程中,对你公司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连江南路15号项目一期房产龙福机电批发市场三层×××号商铺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公司。也无法联系到你公司企业法人代表戴×××(身份证号:3501211994××××××12 )和财务负责人阮××(身份证号:3501221983××××××56)。
(二)取得不合规定的发票
你公司取得上游企业2018年2月28日开具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73130,发票号码:00908295-00908306 ,金额 116324.78元,税 额19775.22元,价税合计136100元。系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资金往来异常
我局对你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水支行开设的账号(59190541×××0203)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资金流水情况进行了检查。银行流水信息截止到2018年6月21日,未发现你公司2018年与上下游开票和受票企业有资金往来。存在上下游交易未收款和未付款的现象。
(四)纳税申报异常
你公司2018年向下游3家企业开具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正常未作废发票;向下游1家企业开具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正常未作废发票。上述开票金额合计881651.9元,税额合计55407.06元。但你公司2018年3月起直接不申报。截止到2月底仅申报销售收入409953.80 元,另有 471698.10元不进行纳税申报,与开票数据不一致。
二、税务处理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向下游3家企业开具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下游1家企业开具的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发票开票金额合计881651.9元,税额合计55047.06元,为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对本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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