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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工商局食品管理处赵处长(工商局一般查什么)




被微商吹嘘成能“治百病”的小分子肽产品。记者 蒙健 摄


柯某在其朋友圈内发布涉及富迪小分子肽的相关宣传。


姜某霞在其朋友圈内发布涉及富迪小分子肽的相关宣传。


柯某在其朋友圈内发布涉及富迪小分子肽的相关宣传。


姜某霞在其朋友圈内发布涉及富迪小分子肽的相关宣传。


赖某英在其朋友圈内发布涉及成功“治愈”脑出血的案例。


三人还声称,(富迪)小分子肽产品是符合相关规定的“保健食品”,他们了解到该产品的生产许可、成分及功效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从产品原料及一般人对保健产品功效的常识判断,并无任何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物质,并且服用该产品后,身体并没有任何不适。三人认为,他们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不良的危害后果,即便发布产品信息在朋友圈的行为存在不妥,但违法行为也是极其轻微的。同时已及时纠正,并在作出处罚结果前,主动消除影响,属于法定不予处罚情形。


对此,海口市政府经行政复议认为,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海口市政府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维持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不服处罚结果和行政复议结果,姜某霞、柯某、赖某一纸诉状将海口市政府、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告上法庭,海口市琼山区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


近日,海口市中级法院又对此案进行了终审。法院认为,姜某霞、柯某、赖某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混淆药品和普通食品的区别,误导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或患者,对消费者或患者带来无法挽回的人身损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以及海口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现任海口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经济开发区分局副局长陈治宏提醒,微信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随意在自己的朋友圈内转发虚假或夸大效用的产品宣传语,会触犯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建议广大消费者在浏览微商商品时,仔细分辨产品性能,不要轻易相信厂家、产品提供方的广告宣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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