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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位证照号码是工商注册号吗(个体工商注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市)市监处罚〔2022〕558号


当事人:桂林斯拓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300MA5N8M6X9Y


住所(住址):桂林市象山区凯风路101号15栋1-2层6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春艳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五金、服装、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工艺品、电子产品、通讯设备(无线电发射及地面卫星接收设施除外)、计算机软硬件、塑料制品、家具、家电、户外用品、电动车及配件、摩托车及配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对桂林斯拓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型号为赛鸽TDT923Z和金箭TDT1921Z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抽检时当事人店内有规格型号赛鸽TDT923Z电动自行车2台,规格型号金箭TDT1921Z电动自行车2台,都是当事人于2021年10月份从桂林市南溪山卖电动车的商家购进的。上述产品经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报告编号:NO.SY-J02210606、NO.SY-J02210607)。该批次的两种规格型号的电动自行车由我局分别以进货价购买了一台用于产品质量检测外,剩下的1台赛鸽TDT923Z电动自行车以及1台赛鸽TDT923Z电动自行车进行备检封存。赛鸽TDT923Z进价是1180元/辆,无销售;金箭TDT1921Z进价是1600元/辆,无销售;两种型号电动自行车货值共计5560元。2021年12月15日我局直接送达了检验报告,在此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商家与厂家没有申请复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


2.询问(调查)笔录;


3.抽样单;


4.重庆仕益产品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资质证明、检验报告以及送达回证;


5.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规定,构成非法经营违法行为,其违法程度和情节从轻。


鉴于当事人是首次违法,且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五项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三十、《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条,当事人的电动自行车尚未销售,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的行政处罚


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2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二、处以罚款叁仟捌佰玖拾贰元(389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交齐,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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