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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达企业税务筹划(企业税务筹划的动机和目的)




对于企业而言,进行艺术品投资不乏是出于节税或避税的考虑。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发布。其中第五条“关于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指出: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就在一年前,国家税务总局签发的2020年第9号公告《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三条指出,对拍卖行受托拍卖的文物艺术品,委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允许拍卖行以自己名义就代为收取的货物价款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对应的货物价款不计入拍卖行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此举在当时被认为是,疫情冲击下,陷入困境的拍卖行迎来的重大利好消息。企业收藏也进入了快车道。




众所周知,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有实力收藏文物和艺术品。有人冲着保值增值而去,还有为了提升自身品味或企业文化大肆购买,更有者借此行一些偷漏税和洗钱的勾当而成为税务、监察机关的调查对象。“利好”政策一年后,税务总局针对文物、艺术品的税收问题,再出详细规范。此举将对企业收藏文物、艺术品的税务处理带来哪些直接影响呢?对于擅长利用艺术品进行税务筹划的规划师们是否带来一定冲击?



开票规范化 企业闻风而动



近年来,企业收藏成为文物艺术品拍卖的新热潮。万达集团、新疆广汇集团、复星集团、侨福集团、湖南电广传媒等,都是艺术品拍卖场中众所周知的大客户。苏宁集团、宝龙集团等更是高调竞拍,并且建立起企业收藏的专业博物馆等,这无疑是中国艺术品拍卖的重要资金力量。




文物、艺术品的特点就是往往价值很高,但是公允价值很难取得或变动很大,而且在买卖或拍卖过程中,有太多的空间或猫腻可以利用。




对于企业而言,进行艺术品投资不乏是出于节税或避税的考虑。根据国家抵税的相关政策,进行艺术品收藏可以获得一定抵免资格。所以,艺术品拍卖能否开具全额发票,也是影响各大企业进入拍卖场的重要因素。




其实,“文物艺术品”的概念并非法律上的概念,文物商店并不一定只经营艺术品,个人出售的文物叫做“古玩”,在法律上的概念是“旧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七款规定,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收藏品依据这一规定计税,就算上了拍,拍卖公司也只就所收取的佣金出具发票,价格动辄几千万的“旧货”没发票。企业凭拍卖公司的“佣金发票”和《拍卖成交确认书》入账所购拍品,不正式,大部分企业不接受。




2020年第9号公告颁发之后,这一拍卖税务难题的解决,并给疫情冲击下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带去了极大的生存和发展信心。




“全款开票必将刺激企业艺术品购藏,为年中到来的春拍带来更多的企业客户。此外,9号公告里的关于增值税的条款,也是国家对于税收的审慎改良,企业和拍卖行同时减负。”业内专家分析,这将极大促进拍卖行的交割结算,尤其是和企业一方。




对于企业而言,可投资资产入账,可以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对于“古玩”行业来讲,终迎来文物艺术品的正名,开启了资产化时代。




对于任何财产来讲,在财税法上获得一席之地,才是资产化、金融化的开始。



堵漏行动开启 避税遭遇“拦路虎”




税务总局为艺术品交易行业开票规范化带去利好,但是仍有企业从虚开发票、虚假做账或者利用税前扣除等方式钻取漏洞,谋得暴利。




一年多后的总局17号公告配套解读指出:企业收藏文物、艺术品,怎么进行税务处理?有些企业购买文物、艺术品等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等,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行为,对文物、艺术品作为投资资产处理。在投资期间,文物、艺术品不得计提折旧、摊销在税前扣除。




此前,对于艺术品投资能否进行税前扣除,当时的税收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有不少企业利用这个空档,将艺术品文物当成固定资产处理进行税前扣除。




2016年11月,中瑞国际出具苏州静思园资产评估报告,将石头等账外资产评估为388.9亿元。其中,4002块石头,估值达到了379.7亿元。由于自称背靠团中央企业背景,再加上天价“奇石”,通过向银行、信托等多家金融机构大规模融资,短短3年多时间,中青旅实业的总资产规模从100亿,猛增到1000多亿元。但实际上,除却虚增的石头资产,中青旅实业的资产负债率已经超过100%,资不抵债。




上述案例的4002块石头折旧和摊销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呢?




案例发生时,还没有17号公告,所以没有明确的专项条文可依。但是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5]542号 )中,北京地税局明确规定:纳税人为了提升企业形象,购置古玩、字画以及其它艺术品的支出,不得在购买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在处置该项资产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该案放现在处理,17号公告就可以直接给出答案了。




在17号公告之前,对于企业购入字画、古董等艺术品的涉税分析,主要基于《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其中,《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则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基于上述两条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分别就企业采购字画、古董等艺术品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解读,其中: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在浙国税所[2007]7号文中规定——企业购买的名贵字画、古董等收藏品,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经营字画的企业除外),所支付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京地税企[2005]542号文中规定——纳税人为了提升企业形象,购置古玩、字画以及其它艺术品的支出,不得在购买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在处置该项资产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在沈国税发[2005]363号文中对“从拍卖行竞拍购入的物品,可否以拍卖行开具的手续费发票上注明的拍品价格入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这一问题做出了回答,认为——根据拍品具体情况而定,如存货、固定资产等非货币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可以列支按规定税前列支扣除;如高档字画、瓷瓶等物品,与生产经营无关,可以按会计制度入账,但不准税前列支扣除。




而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其网上咨询过程中对这一问题给出了解释——


相关性原则是判定支出项目能否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除一些特殊的文化企业外,一般生产性企业、商贸企业购买的非经营性的字画等古董,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也不具有固定资产确认的特征,所发生的折旧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所以,对于文物、艺术品是否进行税收的判定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判定其是固定资产还是投资资产;其次,如何判定其为投资资产。




因此,企业购入字画、古董、艺术品等项物品并欲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其折旧,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该物品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和收入取得直接相关;该类物品的采购规模与企业的经营规模相配比,处于合理的区间。


综上分析,即使没有17号公告,明察秋毫的税务机构也可凭其他相关法律条文进行公平公正断案。但是17公告的出台,就从专项法律层面进一步堵住利用文物、艺术品进行避税的漏洞,为各基层税务机构指出了更明确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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