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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工商局网上核名系统(重庆工商网上核名系统官网)



“达亨公司”购买“科力担保公司”债权的欠条


债权人向记者展示“龙一地产公司”向法院做出的承诺书


《‘龙一公司’代‘众森公司’还款明细》表


孙国忠等债权人在庆安县法院门前向记者介绍情况


“开始的时候,我们不让‘龙一公司’动工,法院的人说他们负责给钱,我们相信法院,否则我们官网也不能让他们动工,房子也不能盖呀,现在谁也不管了!今年五六月份法院让我们起诉龙一公司,我们也不知道咋回事儿。我给法院主管的王副院长打电话,他的态度还不好。龙一公司用房子顶账,他们作价很高,市价每平米2400元左右的房子,卖给我们3400元,楼层还不好,他们是用我们的钱搞的开发,现在反而高价卖房给我们!他们总共欠我100多万,现在还欠80多万元。”孙国忠称。


和孙国忠一样有同感的还有孙国华、孙国辉、吴云雷等人。


“县法院杨赞斌庭长承诺到2014年年底还清。后安庆来又让起诉龙一公司,欠我材料款还剩20万元,啥时候能要回来,太没谱了!”孙国华称。


“你开发商把债务接过去了,现在龙一公司说只对法院说话,法院让我们起诉,还欠我30多万,啥时候能把钱要回来呢!”孙国辉满脸困惑地看着记者说。


“当初法院出头,说18个月还清,现在过去七八个月了,还欠我40多万元,又让起诉!”从伊春赶来接受采访的吴云雷满脸愁容。


在所有的债权人中,刘玉梅的情况比较特殊。工商


她告诉记者:“我听同学说,杨淑杰的厂子干得很好,但进货需要钱,就把给儿子结婚的房子卖了,借给杨淑杰20万元,利息3分,后来出事后,杨淑杰还钱就很困难了,要了七八年,还剩一半要不回来。我只好在亲属家寄住,儿子儿媳孙子只好住在乡下。儿媳说我没正事儿,都不理我了。我一个寡妇,多难啊!”


“龙一公司”:我们还钱


就杨淑杰的投诉,8月24日上午8点50分许,记者来到了“龙一公司”开发的润泽园社区项目部,试图找到魏某程与该公司的杜总经理,以核实杨淑杰投诉内容的虚实。


10点半左右,记者在杜的办公室采访到了他。以下是双方的对话。


记者:“龙一公司”与“达亨公司”签订了合同,是否签署了“众森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转移合同?


杜:“龙一公司”与“达亨公司”签的协议书,把“达亨公司”的债务延续下来了,我们承担了张永成他们的债务,我们已经付出了3000多万。


记者:到法院起诉的还有多少未还?


杜:大约六七百万。


杜还告诉记者,他们已经“付超了”。


对于杨淑杰所说的不给结算的问题,杜解释说:现在债务还没还完,房子还没销售完,亏盈没算出来。


对于剩余债务,杜表示:“我们已经网上付出了这么多,外边还有这么多债务,法院审理完,你不拿钱还,我们还工商局要还,这是有合同的。”


魏某程:我们不对债权人,只对法院


9点半左右,魏某程接受了记者的电话采访。以下为双方对话。


记者:杨淑杰称,未经她的同意,你就让“龙一公司”开发,这事儿存在吗?


魏:存在,但不是说不同意,她说的不对,我们有合同,我们跟杜总签的合同都在,还有我们之间系统的买断合同。合同上都有签字。


记者:跟债权人签合同了吗?


魏:我们不对债权人,只对法院。


记者:杨淑杰说找你结算,你说爱找谁找谁,有这事儿吗?


魏:这事儿不这么简单。


记者:请介绍一下。


魏:杨的债务多,入不抵出,原因是我们太善良了,给他们拿了很多钱,让他们还债,我们再还钱就不够了。咱们开发的项目有利润分成的,挣钱才给她分成,但是,项目赔钱了。但人性化,不让杨赔,我们清算了一下,杨还有存留资金六七百万,现在应给法院的钱就有900万,法院就扣了房子。我们不能算,一、你要跟张永成共同来算。二、咱这项目没钱。咱为了照顾她,给她两套房子,她不执行合同,抵押物还没扣呢。


庆安县法院:官网未做任何答复


“最高法院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系统确规定,安庆此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其中包括‘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称’、‘向社会公众即重庆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等,而记者在庆安县法院作出的{(2011)庆刑初字第14号}判决书中并未找到相关这两个要件的事实与证据。那么,判杨淑杰与张永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依据是什么”,“庆安县法院有权直接处置并非刑事附带民事企业的财产吗?处置涉案企业财产的依据是什么”,带着诸多疑问,8月24日8点半左右,记者来到了庆安县法院,试图找到相关人员,倾听他们的解释和说明。


记者表明了身份、说明了来意,政工科的管科长礼貌地进行了重庆接待。


他告诉记者,先与相关人员联系后,再向记者介绍情况。因时间所限,记者只好留下联系方式,请他无论如何在上午11点之前给记者回复。


11点核名,管科长准时给记者打来电话,并与记者约定,下午3点给记者作出书面答复。 直至截稿,记者也没有等来书面答复。


律师说法:杨淑杰夫妇的借贷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无权擅自处置涉案企业财产 .北京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就杨淑杰夫妇的行为是否有罪,以及庆安县法院处置涉案财产的行为发表以下看法:


杨淑杰夫妇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正常的民间借贷?首先两者的行为目的不同。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向性比较明确,往往是用于生产经营等特定的急需资金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吸取公众资金至其“金融机构”后,其目的虽是通过货币运营等金融手段获取利润,但资金使用方向并不明确,多为把钱倒出去赚取高额回报。而杨淑杰夫妇属于前者。


罪与非罪的另外一个最显著的区别,在于他们是否吸收了社会不特定人的资金,而是否吸收社会不特定人资金的显著标志,则是对社会不特定人进行宣传,是否发生在诸如同学、朋友、熟人等一定范围之内。经过一定手段进行了宣传,借贷发生在不特定人群中,则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没刻意宣传,借贷发生在基于了解信任特定社会关系之间,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属于民间借贷。


2011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此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其中“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称”、“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上两个构成要件网上并不具备,杨淑杰夫妇和企业并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即便企业面临金融危机,造成资金窘迫,短期内无法如期偿还民间借贷工商的情况下,也不应作犯罪处理,否则就是罪刑擅断,违反了罪刑法定。


本案不适用法院受理和处理,即便属于“刑事犯罪”后的涉案财物,根据我国《刑事诉核名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公安机关追缴的范围,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更何况本案涉及的房屋和土地,不是犯罪所得,不属涉案财产。庆安县法院无权受理该案的附带民事诉讼,更无权处理涉案企业的财产。假如庆安县法院未经依法审理,没有生效的判决、裁定,而仅以“热心人”自居,擅自处理他人财产,就会违反“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手伸得太长,容易涉滥用职权,由违法所形成的一切行为,因违法而无效。本律师认为:企业的合法财产归于企业,应当由企工商局业处置,法院在无权查封且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应及时返还给企业,由企业处置后偿还自身债务,而不应当由法院越俎代庖。法乃公器,不是个人或企业非法利用的工具,公权在握,更不可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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