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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瑕疵的种类有哪些(论述公司股东会决议的瑕疵及其救济)

公司决议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内股东会容要素,由公司股东按照规则做出的文书,包括股份公司的股东哪些大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与董事会决议。公司治理过程中,各项分红方案、资产处置方案等决定公司利益分配、管的理等事项都是以公司决议方式展现。公司决议行为成立种类并不需要团体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只需按照法定或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决议行为即能成立。实践中,由于公司经营环境的复杂多变,决议会出现瑕疵情况,现就公司决议三种瑕疵情况及救济措施阐述如下:


一、公司决议无效情形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会哪些被认定为无效。常见有:


(1)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决议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瑕疵


如非法解除股东资格的公司决议会被认定为无效,因为股东在公司中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解除股东资格只应用于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即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部分出资的情形不应包括在内。


如非法变更股东出资额和持股比例的被认定为无效,无股权处分权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处分权利人财产的行为亦未得到权利人追认的,即使形式上召开了股东大会,但该股东会决议应被认定无效。


(2)决议过度分配利润、进行重大不当关联交易等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如有股东会决议决定将当时绝大部分流动资金以免息借款的形式出借给股东,导致公司账面上没有流动资金,明显属于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了公司本身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决议因其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无及其效。


(3)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其他情形。


如企业股东大会在未缴清税费、未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前提下,决议对公司股东“补发价值7500元的电脑一台”,这种股东分配利润的方式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二、公司决议可撤销情形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论述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属于可撤销决议的构成要件。常见情形有:


(1)股东大会存在对事先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决议且具有无股东论述资格或无表决权之人在无合法授权委托情形下直接参与会议表决的。


(2)公司章程载明公司通知可以采用直接、邮寄以及救济其他合法方式进行书面送达,同时指定以某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及其他需要披露信息之报刊,而涉案公司未决议以直接或者邮寄送的达方式将临时股股东会东大会召开事宜提前通知涉案股东,却直接在某日报刊登公告的。


(3)股东签订合作协议共同约定由一方股东相关人员担任涉案公司总经理并由该人员一同担任法定代表人,涉案公司章程亦载明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种类且当章公司程与合作协议发生抵触时以后者为准等内容,而涉案董事会决议存在免去该相关人员总经理职务而另聘他人情形的。


想要做出合法有效的公司决议,程序正义必然不能缺席,它是保证公司决议内容的前提和基础条件。同时,程序正义是小股东堤防大股东利用股权优势侵害其利益的有效手段。但是,召开股东公司大会成本巨大,且关系到公司经营效率问题、团体法律关系的稳定和交易安全等一些列重大问题,所以并非决议存在任何程序瑕疵都是可被撤销。在我们国家司法实践中,对于决议程序瑕疵情节显著轻微、法院认为不影响决议的,一般不判决撤销。


三、公司决议不成立情形


公司决议成立需要三种条件同时达成,即:①确实有会议召开、具备召开会议的必要程序、具备决议通过的必要程序;②符合法律行为的要件;③达到法定的表决权数量的要求。常见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情况有:


(1)公司并未有股东会议召开事实,但是却有公司决议的存在,或者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2)股东会召集人不适格;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人数或者所持股份数量不足。


(3)会议表决结果未达救济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类有




四、公司决议瑕疵的救济途径


公司决议出现瑕疵,也即公司的决议在程序或者内容上有瑕疵,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手段,满足一定条件就可以转变成一个有效的公司决议。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非诉救济、另一种是诉讼救济。


(一)决议无效的救济方式


非诉方式:决议行及其为属于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决议无效就是违反了法律的类有强制性规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决议无效是没有非诉救济途径的。


诉讼方式:决议无效之诉属于确认之诉,与该诉的利益主体均可以成为原告,所以股东、董事、监事均可称为本诉的原告,如果第三人也对该决议享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第三人也具备原告资格。


(二)决议可撤销的救济方式


非诉方式:可撤销决议的瑕疵相对于无效决议的瑕疵程度是较轻的,从有利于公司治理维护经济环境稳定角度,针对可撤销的决议应尽最大的努力恢复其效力。


(1)对于公司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情况,由于公司章程本身就是全体股东共同意思表瑕疵示的结果,所以决议内容可以通过全体股东出席表决来完善其效力。


(2)针对起诉期间过了时效的公司决议,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提起瑕疵决议撤销之诉的诉讼期间,所以如果期间错过,那么决议自动转变为有效的公司决议。


诉讼方式:决议可撤销之诉也就是在法定期限内公司股东向法院提起的撤销权之诉。《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提起撤销之诉的日期为决议作出之日起的60天内,为法定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一般性质的规定,无须对股东知道与否或应当知道与否的主观状态进行考察,超过期限的一律不予受理。


(三)决议不成立的救济方式


非诉方式:决议不成立与决议可撤销存在区别,后者是有法律明文规定,但是前者没有明确的规定;后者的瑕疵程度明显轻于前者,前者的瑕疵正是由于成立要件的缺失,因此决议不成立目前没有恢复途径。


诉讼方式:决议不成立之诉属于确认之诉。决议当存在严重的瑕疵,如伪造召开股东会议的事实或者伪造公司决议的存在、召集股东大会人相关身份的缺失等,就可以提起该诉。




作 者 简 介



陈丹桦




擅长经济类合同制定、业务框架配套合同设计,为企业制定对外合作、业务合同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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