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建筑业跨地经营个人所得税预缴(建筑企业异地预缴个人所得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异地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经营建筑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异地办理全建筑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税率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个人所得税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建筑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公告中排除了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征税权,但是公告没有相应明预缴确应当由哪个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后续管理,因此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中未由52号公告废税率止的第15条仍然适用。


根据该条规定,两地税务机关都有权对建筑安装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税收检查,并有权依法处理其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但一方已经处理的,另一方不得重复处理。这就意味着两地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后续管理的权限上仍然存在交叉。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对跨省异地作业工程人员个人所得税没有征税权的情况下,仍然有权对扣缴义务人的全部涉税事宜进行检查并作出补缴税款、滞纳企业金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第十五预缴条 建筑安装业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双方可以协商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都有权对建筑安装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税收检查,并有权依法处理其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但一方已经处理的,另一方不得重复处理。


创易账易,中小微企业的智能财税管理专家

以专业财税为基、以科技互联为础,以全时响应为标,以系统服务为准,针对传统代账行业、不经济、不规范、不专跨地业、不系统、不高效、不安全、六大弊端痛点,创易账易,结合中国初创中小微企业发展特点与财税需求,经营倾力2年,成功研发智能财税系统与财税专业服务平台,全面变革中小微财税服务市场。


目前,创易账易已全面开启全国化布局运营,至2018年11月,覆盖全国19个一级行政区域跨地、38个大中城市,预计2019年,完成全国建筑总战略布局。创易账易不仅仅是专业的财税服务平台,更是创易创业全生命周期赋能服务平台的企企业业级流量入口,中小微企业通过创易账易,可以开启创易创服提供的全新创业助力服务个人所得税。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