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3条规定: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宣宜辰、陈雷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89号
宣宜辰、陈雷:
你们作为风华高科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签字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充分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