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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友软件集团有限公司(税友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招聘)

(上接C3版)


2、商标


3、专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子公司名下拥有的专利权40项。具体情况如下:


注:上述第3、8、31项专利系发行人转让给亿企赢(其中第31项原专利权人为发行人和亿企赢,现专利权人为亿企赢)。


4、重要资质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重要资质如下: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财务信息化领域的技术研究、项目开发、产品销售和服务,主要产品为税务系统开发与运维服务(包括自然人税收管理、数据分析管理、电子税务局等)、企业财税综合服务(包括亿企助手、亿企代账等)。


(1)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开展税务软件产品销售、软件开发及服务无需行政许可


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开展上述两项业务无需行政许可。基于提高市场竞争力、提高行业影响力、促进业务获取和客户准入等方面的目的,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申请并获得了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高新企业证书等资质证书。


(2)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开展系统集成及其服务业务涉及相关行政许可


对于向客户提供运行大型应用软件所必须的硬件支撑环境建设及部分软件安装调试的集成业务(不含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开展上述业务无需行政许可。


在开展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集成业务时,根据现行有效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3〕7号)第三条的规定:“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发行人曾持有国家保密局核发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编号为“JCJ211700675”,资质等级为“甲级”,业务种类为“软件开发”,适用地域为“全国”。


公司因申请上市,于2020年4月21日向国家保密局递交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注销申请书》,自愿申请注销公司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级软件开发资质。


2020年5月20日,国家保密局出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注销通知书》(保函[2020]242号),同意注销公司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软件开发)甲级资质,发行人涉密资质已注销完毕。


2021年3月29日,发行人子公司税友信息获得国家保密局核发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编号为“JCJ212100760”,资质等级为“甲级”,业务种类为“软件开发”,适用地域为“全国”。


(3)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涉及相关行政许可


发行人及子公司经营范围中载有代理记账业务,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实际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无对应业务收入。


根据现行有效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发行人持有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于2017年5月5日核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许可证书编号为“DLJZ33010820170023”。


发行人子公司亿企赢持有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于2016年10月25日核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许可证书编号为“DLJZ31011520160026”。


(4)发行人及其下属单位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涉及相关行政许可


发行人及子公司目前涉及从事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根据现行有效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发行人持有工信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B2-20100096”,业务种类为“国内呼叫中心业务”,业务覆盖范围为“全国”。


亿企赢持有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沪B2-20180293”,业务种类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覆盖范围为“含文化;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经营活动】”。


江苏税友持有工信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B2-20194878”,业务种类为“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覆盖范围为“全国”。


永达电子持有工信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B2-20195398”,业务种类为“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覆盖范围为“全国”。


(三)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纠纷争议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http://cpquery.sipo.gov.cn/)”查询了相关专利的信息,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查询了相关软件著作权的信息,登录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各级人民法院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浙江法院网(http://www.zjsfgkw.cn/)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信息。经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相关的诉讼或纠纷记录。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出具了确认函,确认其拥有的专利及软件著作权不存在纠纷或争议。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1、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经营范围为:增值电信业务(凭证经营);服务:计算机软件研究、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财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代理纳税申报,代理记账;批发、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办公用品;劳务派遣;其他无需报经审核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思驰投资,其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业务。思驰投资不存在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近业务的情况,因而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张镇潮先生。张镇潮先生不存在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近业务的情况,因而不存在同业竞争。


2、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思驰投资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未控制任何其他企业或组织。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张镇潮先生除投资本公司外,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的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思驰投资、实际控制人张镇潮先生作出如下承诺:


(1)本合伙企业/本人未投资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的经营活动;也未在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任何企业任职;


(2)本合伙企业/本人未来将不以任何方式从事(包括与他人合作直接或间接从事)或投资于任何业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3)当本合伙企业/本人及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性同类业务时,本人及控制的企业自愿放弃所有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的业务;


(4)本合伙企业/本人及控制的企业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资金、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任何形式的支持;


(5)上述承诺在本合伙企业/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本人愿意承担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二)关联交易及其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1、关联交易汇总表


单位:万元


注: 2017年阿里云、天弘基金不构成发行人关联方,上述表格参照关联交易的标准予以披露。


2、最近三年的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2)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胡晓明兼职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发行人B端客户,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3、最近三年的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1:质押合同质押物理财产品于2018年6月26日赎回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


注2:质押合同质押物理财产品于于2018年8月1日赎回全部本金及理财收益。


(2)关联方转贷款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转贷的情形,具体如下:


发行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转贷系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银行先将贷款资金通过公司的贷款资金专户划给关联方杭州润智软件有限公司,然后对方将贷款全额返还,资金在关联方账户的时间较短。公司根据实际付款需要将款项用于公司日常经营。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发生关联方往来为员工备用金及暂借款,具体如下:


单位:元


(三)参照关联交易披露的交易情况


胡晓明原任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于2019年1月卸任,并于2019年2月底担任发行人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视同上市公司关联人”的情形,解除关联关系前后12个月均视同关联方。在担任发行人董事前12个月,胡晓明曾担任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此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视同发行人的关联方。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的交易情况具体如下:


(1)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发行人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具有公允性。


(2)预付款项


单位:万元


(3)应付款项


单位:万元


(四)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


独立董事就本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最近三年的关联交易均按市场原则进行,定价合理公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建立了必要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设置了合法合规的关联交易的批准程序。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下转C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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