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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班组成员)

11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称,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定于2019年11月14日审核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杰电气”)的首发申请。该公司主要从事以功率控制电源、特种电源为代表的工业电源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主要应用于光伏新能源用单晶硅、德阳市多晶硅和以半导体、光纤、玻璃玻纤等领域。


英杰电气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王军、周英怀。本次发行前,王军、周英怀合计持股 4347.3345万股班组,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1.5229%。其中,王军持有英杰电气219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1053%;周英怀持有该公司2157.334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4176%。


英杰电气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应用领域占比中,光伏行业报告期内为该公司分别贡献了8419.29万元、1.41亿元、1.81亿元的营业收入,占比分别为48.60%、50.95%和44.29%。


2017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低于2011年


2016年、2017年、2018年,英杰电气的营业收入同比分别增长9.43%、59.14%、47.9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分别增长63.98%、109.40%、56.87%。


其中,存货占英杰电气的流动资产比例最高,报告期内组成员分别为32.04%、34.81%、53.75%、44.63%。


2016年、2017年和2018年,英杰电气应收账款净额变动幅度分别为1.74%、-15.17%和27.83%。


2016年、2017年和2018年,英杰电气应收票据变动率分别为71.43%、11.65%和25.79%。


身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2017年2月,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认定英杰电气制造并销售、由客户河南某公司购买并使用的电解铜箔电源产品侵犯了九江历源整流设备有限公司两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220244885.6 、ZL201220248264.5),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侵权产品,责四川省令英杰电气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


2015年至2018年,英杰电气在电解铜箔行业分别实现销售收入21.37万元、211.48万元、612.99万元及1557.61万元。


英杰电气表示,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仅涉及该两家客户、涉及2015年、2016年共三笔销售业务,实现销售收入102.76万元。


该公司在招股书中表示,在河南省知识产权局、青海省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后,公司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了全面的内部清查,及时停止制造、销售侵权班组产品,对原已销售的侵权产品全部进行了回收、替换,其后生产、销售的电解铜箔电源经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和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风险评估,认为该技术方案“不存在侵权风险”或“本方案整体来看被认定为侵权的可能性比较小”。“因此,公司现生产、销售的电解铜箔电源不存在侵犯九江历源整流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的情况”,英杰电气称。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九江历源整流设备有限公司未追究英杰电气的侵权责任。


英杰电气在回复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制造、销售侵权产品仅涉及该两家客户、涉及2015年、2016年共三笔销售业务,实现销售收入102.76万元。在河南省知识产权局、青海省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后,公司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了全面的内部清查,及时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对原已销售的侵权产品全部进行了回收、替换,其后生产、销售的电解铜箔电源经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和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风险评估,认为该技术方案“不存在侵权风险”或“本方案整体来看被认定为侵权的可能性比较小”。因此,公司现生产、销售的电解铜箔电源不存在侵犯九江历源整流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的情况。”


实控人两次卷入贪腐案


周英怀及其配偶徐虹曾于20工商行政管理局11年8月向原国家工作人员王某某提供资金。


根据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6年12月9日出具并已判决生效的《四川省刑事判决书》((2016)川0683刑初197号):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4年,王某某利用其担任东方汽轮机厂焊接分厂厂长、生产处处长(兼任生产长)、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电站辅机事业部总经理、峨眉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多名请托人财物,共计256万元。具体如下:......14.20德阳市11年8月收受英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某夫妇30万元”。


案件调查期间,周英怀根据办案人员要求,积极主动协助调查,接受办案人员的询问并说明相关情况。多年来,周英怀一直在公司正常工作,至今不存在被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等情形,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持续正常开展,未受到案件的不利影响。


英杰电气在招股书中表示,2018年9月7日相关部门确认:英杰电气、周英怀及其配偶2011年8月至今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其立案查办的情况。2019年1月21日相关部门进一步确认:王小强受贿案已经判决生效;该案件中,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周英怀不构成犯罪。


此外,周英怀还曾于2015年向原国家工作人员杨某某提供资金。


根据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10月出具的《起诉书》(旌检公刑诉〔2017〕458号):“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受贿罪......经依法审查查明:......5、2015年,杨某某利用其负责外向型企业发展补助的职务便利,在外向型产业园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过程中,为四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并先后收受英杰电气公司总经理周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根据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18〕川06邢终101号):杨某某2011年开始担任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商务局局长,“在2013年自2017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担任商务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现金人民币67万元,英镑二千元、欧元一千元......具体事实如下:......5、......收受某公司负责人周某某现金5万元”。


2015年,英杰电气申请并获得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和商务局发放的2014年度外向型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100万元。对于该专项资金,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和商务局于2018年9月出具《情况说明》:英杰电气获得的2014年度外向型产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100万元符合相关文件的要求,其依法对英杰电气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下发了该专项资金,英杰电气在申请上述专项资金的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英杰电气在招股书中表示,2018年10月相关部门确认:杨某某受贿案已经判决生效;该案件中,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周英怀不构成犯罪。2018年9月4日,德阳市公安局出具了刑事守法情况的《证明》:自2015年以来,王军、周英怀等人未受到德阳市公安局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无相关违法行为和犯罪记录。


两名实际控制人三年分红9129.41万元


招股书显示,自报告期期初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英杰电气进行了3次股利分配,共计分配股利9975万元。


根据英杰电气20工商行政管理局15年6月3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80元,共计组成员分配股利2850万元。


根据英杰电气2016年3月20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共计分配股利2375万元。


根据英杰电气2017 年6月30日召开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8.00元,共计分配股利4750万元。


王军和周英怀两人合计持有英杰电气91.5229%的股份,也就是说,在上述三次股利分配中,两名实控人累计分得9129.4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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