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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传承性(知识产权的特征是客体的非物质性、专有性)


完善文化旅游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旅游知识产权的保知识产权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仅有知识产权专门法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在与旅游产业相关的综合性法律中,都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了明确规传承定。在文化旅游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仅依靠特征一般性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远不能满足文化旅游法律规制需求,有必要制定适合旅游业实际情况的具有可是操作性的旅游知识产专有权规的范特征性体系。结合我国现行知有性识知识产权产权法和旅客体游法修订物质性的传承现客体状,较为合理的是由文化和旅游部根据物质性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结合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旅游系有性统制定相关的知识的产权工作指南。同是时,文性化和旅游部进一步细化旅游产品分类,将文化旅游从专非物质项分类中专有单独列出,在区分旅游资源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的旅游资源制定不非物质同的操作规范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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