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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是通过银行)

笔者付款近期办理了一些涉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少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进行提示付款,之后就认为已经完成提示付款这一重要步骤。那么,期前提示付款效力如何?是否影响持票人行使拒付追索权呢?


提示付款的时间要求?


票据法第五十三条:(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付款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为什么要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


之所以要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是因为一旦出现承兑人拒付的情形时,可以向所有前手进行拒付追索,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持票人的利益。


期前提示付款银行的效力是否及于到期后提示付款?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银行对此也有不同的裁判标准。


一部分法院认为:持票人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效力能够持续至提示票据到期后,产生了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法律效力。另一部分法院认为:在票据到期日通过前提示付款的行为,是不构成有效提示,丧失其追索权的完整性。


最近,北京金融法院公布的首批十大典型案例中,对持票人期前提示付款效力认定这一问题进行了裁判指引。该判决认为期前提示付款不产生拒付追索效力,认可期前提示付款行为的效力并据以产生拒付追索效力,对被追索的票据当事人并不公平,与法律规定相悖。


北京金融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相信会对提示法是通过院在之后的审判活动中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这里提醒各位持票人,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在票据到期后十日内进行提示付款。期前已经提示付款的,到期后切记在十日内再次发起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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