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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客体商誉(商标属于知识产权客体吗)


□知识产权 本报通讯员 杨惠


问:法院可否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主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答:当事人未申请,法院不可以主动适用该制度。惩罚性赔偿作为对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本质上仍然是侵权赔偿请求权的一种,属于被侵权人吗的权利,可以属于行使,也可以放弃。因此惩罚性赔偿必须由原告提起,法院不能依商标职权主动适用该制知识产权度。根据《解释》的规定,原告请求惩罚性客体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属于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能笼统请求予以惩罚性赔偿,否则属吗于诉讼请求不明确的商标情形。


问:如何认定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


答:故意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惩罚性赔偿作为对侵权人的加重处罚,对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要求更高,仅针对故意,即明知商誉不可为而为之,等同于恶意。《解释》中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客体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商誉关系等因素。


问:哪些情形属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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