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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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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应以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息为标准确定应支付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80号案件


案情简介

天洁置业公司将某住宅小区施工工程发包给升汇永工程公司进行承包,双方签订施工承包协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并约定若天洁置业公司不依约支付工程款项,则以月利率2%计取利息。


2016年5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


因天洁置业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升汇永工程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天洁置业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利息按约定的月利率2%计付)。



观点交锋

诉讼中当事人对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产生争议。


升汇永工程公司主张:天洁置业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利息。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协议约定欠付工程款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注:已失效)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法院裁判

最高法院最终判决天洁置业公司向升汇永工程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最高法院的裁判理由如下:


(1)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协议约定,不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项的,以月利率2%计取利息。因升汇永工程公司无证据证明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日期,故无法执行该利息约定。


(2)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涉施工承包协议约定的月利率2%的利息过高,应以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息为标准确定应支付的利息。


具体标准为:2019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律师建议

1.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的情形下,最终以什么标准计付利息尚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在当事人对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的情形下,根据上述规定应按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息,一般没有争议。而在当事人对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法院能否进行调整,最终应按什么标准计付利息,存在非常大的争议。


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主要裁判观点:


(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息标准计算。


(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息标准的130%计算。


(3)约定的利率标准不超过民间借贷法定利率标准上限均可支持。


具体案例详见后文“同类案例”部分。



2.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9月第2版)一书第132页认为,“既然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性质为法定孳息,合同约定的利率应当在国家法定利率上下限内才予以保护,当约定的利率违反国家规定时,则不予保护。……法定利率也叫做基准利率,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该观点能否延续到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理解与适用中,值得期待。


3. 《九民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50条规定,“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该规定并未明确判断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是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仅从文义上看,判断违约金过高的标准可以高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也可以低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有待明确。



同类案例

裁判观点(一):将约定的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息标准。


1. 因承包人主张的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一(合同约定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年利率为36.5%,明显过高,法院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588号案件


裁判观点(二):按照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息标准的130%计付工程款利息。


2. 总承包文件约定,按照“应付款日”的中国人民银行1-3年期(包含3年)的贷款年基准利率上浮30%作为利率计收工程款利息。法院认定利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0%。——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62号案件


裁判观点(三):约定的利率标准不超过民间借贷法定利率标准上限均可支持。


3. 双方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按月利率1.7%,自2016年1月1日计息。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以及欠付款项的事实,判决按月利率1.7%(年利率20.4%)计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846号案件


4. 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利息条款(月息2%)计算因欠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05号案件


5. 发包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约定的违约金(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过分高于承包人的损失,不应调整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53号案件


6.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如施工过程中,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垫资款或进度款超过15天时,甲方承担未支付款(欠款)按月的3%违约金。法院最终支持违约金按每月2%的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263号案件


7. 发包人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对承包人来说体现为利息损失。承包人请求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没有超过合同约定和当时法律规定的利息上限,应予支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粤民终3030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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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执业领域为诉讼仲裁、房地产、投融资、矿产等。擅长从客户商业目的出发,解决根本问题,诉讼仲裁只是实现目的的方式之一。


著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胜诉实战指南》《判决书中的合同法》《矿产资源案件胜诉实战指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胜诉实战指南》,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参著《民法典适用指南与典型案例分析》,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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