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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门面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根据什么收取)

2016年的某天


“金铺秘籍:5.2万元/间起,包租4年,投资稳赚336%。低投入、高回报、零风险”的字样映入眼中……


★ 基本案情★


合同签订后,老梁等26人分别向广西某市场公司支付了商铺经营收益权转让费,但广西某市场公司仅足额支付了一个月的收益金后便不再按约履行。老梁等人经了解土地才知道广西某市场公司出租商铺的土地为性质为国家划拨,商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根据许可证,故双根据方签订的商铺经营收益权转让合同是无效的收益金。2017年11月,原告等土地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商贸城商铺经营收益权转让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其商铺经营收益权转让费及赔偿损失。


判断合同性质不能仅依据合同名称,而应以合同内容作为依据,结什么合案件事实,探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本案中合同名为商铺经营权转让,被告对外招商均以投资的名义进行,在其答辩时主张为房屋租赁,法院却判定为民间借贷。要区分本案门面中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分析投资、借贷和租赁的区别:借贷收取的收益通常表现为利息的给付,如果约定有偿的,收益是确定的;投资的收益则表现收益金为利润的分配,投资所获取收益是未来时期的预期收益,是不确知的,具有风险性;借贷人在借款到期后可以要求公司返还借款,不论公司是否盈利亏损;而投资资金一经投入则成为公司法人财产,且收取在公司盈利或亏损后,只能根据公司状况取得利益分红或者承担亏损的风险。而房屋门面租赁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在向被告支付完全部合同价款后,并未实际占用、使用房屋,有些当事人甚至连房屋收具体位置都不明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并不承担任何风险,双方缔约的目的和合同预期即纯粹追求资什么产的固定本息回报,其特征符合借贷法律关系。


作者:兴宁区法院 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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