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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往收土地收益金那年征收文件(土地出让金以前由哪个部门征收)

会计重要的原哪个则之一就是:实质重于法律出让金形式国家。当企业购买的土地那年用途性质实质发生变化时,就要补缴税款,再重新取得该土地以前使用权!


案例. 甲公司用地为无偿划拨工业用土地地,2019年拟申请变更为住宅用地。具体业务过程:当地政府先收回土地,应支付给甲公司补偿款3000出让金万元收益金;当地政府经重新规划后,挂牌出让给甲公司,甲公司应支付土地出让金500文件0万元。在实际补缴了土地出让金与补偿款的差价2000万元后,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有观点认为:从法律形式上,是甲公司由重新承受土地,应按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确定契税计税依据。但从实质重于法律土地形往收式看,由那年应符合国国家税函【2008】662号哪个的规定,甲公司改变土地用途的契税计税依据为2000万元。


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而应按5000万元计征契税。


国税函【部门2008】662号规定,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以前部门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征收合同的收益金,应征收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文件用途应往收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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