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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公司名称变更补充协议范本(终止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建甲方开发的XXX工程。现XXX工程仍未完工及未竣工验收,现双方为妥善处理上述工程建设及款项支付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补充协议:


一、乙方已完成工程量价款


1、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至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乙方已向甲方报送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累计人民币 (0.00),经双方审核确认应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人民币 (0.00);


2、未达到申报工程进度款条件(即按主合同22.3、22.4条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备案后支付部分工程进度款)乙方已完成工程量名称价款为人民币 (0.00名称);


3、综上乙方已完成XXX工程工程量结算总造价为人民币 (0.00)(结算总造价=乙方已向甲方报送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累计金额 未达到申报工程进度款条件乙方已完成工程量协议价款金额)。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金额、时间及方式


1、截至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止,甲方已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累计人民币 (0.00),甲方尚应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人民币 (0.00)(金额=双方审核确认应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金额-甲方已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累计金额)。


2、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主合同22.3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量价款的90%)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乙方工程款人民币 (0.00)[金额=(乙方已完成XXX工程量结算总造价-单项造价超过甲方伍万元的签证及工程联系单-塔吊机械台班停滞费用-施工电梯机械台班停滞费用-脚手架延期租变更赁费-乙方管理人员工资-应付未付款项的协议书利息)*90%-双方审核确认应支付工程进度款金额]。


3、乙方提交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备案后(按主合同22.4条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1个月内甲方应支付乙方工程款人民币 (0.00)[金额=乙方已完成XXX工程量结算总造价*97%协议书-(乙方已完成XXX工程量结算总造价-单项造价超过伍万元的签证及工程联系单-塔吊机械台班停滞费用-施工电梯机械台班停滞费用-脚手架延期租赁费-乙方管理人员工资-应付未付款项的利息)*90%]。


4、乙方已完成XXX工程量结算总造价合同的3%人民币 (0.00)作为工程保修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之日起20日内,发包人将与承包人进行核算,协议若承包人切实履行了保修责任,发包人将扣除设计要求防水层部分保修金外的其它保修金全部支付给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五年之日起7日内,双方对保修金进行结算,若承包人切实履行了保修责任, 发包人将剩余的保修金全部支付给承包人。(工程保修金不计利息)。


三、乙方已完成工程质量


乙方确保已完成的工程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各相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并经市住建局验收合格,经市住建局验收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返工修复,若乙方终止未按甲方要求进行返工修复或返工修复后仍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另安排代位施工,另乙方须支付甲方产生的所有施工费以及50%的代位施工管理费,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从乙方的进度款中扣除。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调解。


四、未完成工程的施工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补充协议生效后, XXX工程未完成的工程均由甲方重新安排施工单位进行继续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施工现场干扰、否则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对已完终止成工程的保修责任


本补充协议的签订并不免除乙方对已完成工程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以及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乙方必须按主合同附件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承担乙方已完成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六、乙方债务合同关系处理


乙方已与相关班组签订的施工合同(含正在履行或即将履行的合同)由乙方与其协商解除,甲方不甲方承担乙方与班组之间因合同纠纷产生的一切后果。本补充协议签订前, XXX工程所生产的一切总包合同范围以内的相关款项(包含但不仅限于工人工资、材料费、周转材料租赁费、机械设备租赁费、乙方管理人员工资等)由乙方承担清偿及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七、乙方撤场、工程移交


乙方在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内无条件完成人员、内外脚手架、施工电梯、办公活动房、材料设备等撤场并清理干净施工场地,费用由乙方承担。逾期未撤场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承担 5000元/日的场地占用费,未撤出的物品由甲方按无主物品自行变更处理。乙方撤场时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所有成品、半成品有保管保护的责任,因乙方撤场造成现场内成品、半成品的损坏、污染、遗失的,乙方要承担全部的责任及费用。乙方撤场完成时,甲乙双方进行工程移交,乙方对移交的已完补充成工程、塔吊基础、施工电梯基础等的质量、安全应负相关责任。


八、工程的竣工备案资料


乙方在补充协议签订后30天内向甲方提供一式三份符合国家、广西及市工程备案要求的乙方已完成工程的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包括竣工图),并保证通过相关单位审验合格。同时,在本工程竣工后,乙方需配合甲方以乙方的名义进行验收、备案。


九、协助甲方办理退费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 7 天内提交有关税务发票和相关资料并协助甲方按市有关规定到有关范本部门办理墙改费、散装水泥押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等退还手续。


十、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上述约定时间、金额支付款项的,乙方有权起诉要求甲方支付所欠的全部款项,同时,有权主张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补充、律师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未按上述约定在本工程竣工后配合甲方进行验收、备案、办理退费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乙方已完成XXX工程量结算总造价10%的违约金。


十一、协议份数、生效及其他事项


1.本协议壹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3、本补充协议签订后,与 年 月 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公司总承包合同》相冲突时,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其余事项仍参照主合同及补充协议执行。


(此下无正文)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签约日期 公司 年 月范本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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