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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个体工商户处罚如何确定名称(个体工商户字号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孙继承



一、何时填写立案审批表。


立案审批表属于内部文书,其作用是启动处罚程序。《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立案的,行政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就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符合立案条定名称件,意味着需要开展初步调查,但实际上,有的案件在初步调查过程中,一次性就获得了实施处罚所需要的全部证据。因此,立案时间与调查取证的发生时间,不是绝对的谁先谁后,关键取决于案件调查进字号展情况。但是,符合立案条件后,无正当理由拖延至超期立案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依照“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处理。具体理解处罚见:农业行政处罚实务:立案问题


也就是说,对于非投诉举报案件,发现检查发现违法线索后,15日(工作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即可,特殊情况经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再延长15日(工作日)。对于根据抽检结果实施处罚的案件,应当在何时立案?对需要复检的案件,很多同事选择在复检结果出来之后再立案。按理说,初检结果判定不合格,即可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因此可以立案。但是《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只规定了案件办理过程中(从立案之日起到作出处理决定),中止、听证、公告、检验、检测、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没有规定复检花费的时间不计入立案期限。而且,复检往往需要一个月以上。所以,选择在复检之后立案,更有利于案件的办理。


另外,受案时间的填写,针对不同的案件来源,与实际情况相符即可。


二.案号。


如:北京市延庆区农业农村局制作的《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案号是“延农(农药)立〔2020〕1号”。特殊情况下,“执法类别”可以省略。每个案件编定的案号应当具有唯一性。


不规范的写法:“延农(农药)立[2020]1号” “延农(农药)立[2020]01号”等等(用的不是六角括号、数字多了个0)。这个错误不应该犯。


分析:案号包括六个构成要素,“行政区划简称 执法机关简称 执法类别简称 行为种类简称(如立、告、罚等) 收案年度 收案序号”。案号的唯一性是指同一个案件,在立案阶段,只能有一个案号;在告知或处罚环节也是如此。案号的唯一性不是指:立案号如果为延农(农药)立[2020]1号,那么处罚号是延农(农药)罚[2020]1号处罚号构成要素的收案年度和收案序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和编号即可还是以前例来说明,对于跨年度办理的案件,很可能处罚号为延农(农药)罚[2021]3号。


三.案件名称。


案件名称应当填写为:“当事人姓名(名称) 涉嫌违法行为性质 案”,如:“某某无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案”。


要求: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按照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记载事项填写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当事人工作单位和职务不明确的,可以不填写;当事人住所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准;离开户籍所在地有经常居住地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现住址与住所不一致的,还应当记载其现住址;连续两个当事人的住所相同的,应当分别表述,不得使用“住所同上”的表述。2.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按照与自然人相同的要求写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的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写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码如何的,应当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码。3.当事人是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在其姓名后应当用括号注明“系……(写明字号)合伙人”。4.当事人是法人的的,写明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5.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处罚码、住所以及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6.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法工商户人、其他组织的名称应当写全称,以其注册登记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 工商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


不规范的写法:“违法行为性质 案”,漏掉了当事人;“个人/个体工商户”“单位”栏,没有划掉其中的一个;没有严格对照营业执照填写当事人的全称(或者漏字错字);没有详细区分自然人的身份证住址和实际住所。


四.当事人的写法。


个体工商户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名称包括字号。《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第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


分支机构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第五十三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其他组织”,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违法的,以谁为当事人?该分支机构。(201能否7)辽0602行初5号判决书指出,原告丹东市元宝区*火锅店二部注册登记为丹东市元宝区*火锅店的分店,与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丹东市元宝区*火锅店是各自依法成立的经营主体,不属同一当事人主体。原告所引用定名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是指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的能力,但并未否认分支机构承担行政违法责任,接受行政处罚的责任。因此,原告以被告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违反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作为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住所问题。《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主体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五.违法行为性质的写法。


主要是几种特殊情况有确定争议,比如按**处理的案件等等。《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行政;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个体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等。


那么,以行为人经营了未附具标签的农药为例,实施处罚时,在文书中怎样表述其违法行为?写成“经营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案”?经营按假农药处理的农药案?经营假农药案?以上哪一种写法“正确”??这个问题在案卷评查时常常有争议,还有同事认为上述三种写法只有一种是准确的,写成另外两种属于“定性错误”,应当一票否个体决。笔者不赞成这个理解。


什么是“违法行为”?无论是在民事、行政还是刑事法律中,违法行为都是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之作为行为”。具体到行政法领域,法律能否条文规定义务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仅作出命令性或禁止性的规定。例如《种子法》中规定了某类情形下的备案,但未明确规定其处罚条文。也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有“禁则”,但没有“罚则”,因此对这种违法行为不能予以处罚,否则违反处罚法定原则。二是既作出命令性或禁止性规定,又作出处罚性规定。一般来说,一部法律在绝大多数情形下,都对某个行为作出了这种规定。也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既规定了“禁则”,又规定了“罚则”。三是仅作出处罚性规定。如《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对绝大多数违法行为,仅作出了处罚性规定,即仅规定了“罚则”。这一点在《治安处罚法》中尤其明显。


笔者认为,从事实上来看,某个行行政处为之所以受到行政处罚,在逻辑上一般必须经过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认定其违法法律的义务规定,这个阶段属于字号“违法性认定”;第二阶段,认定违反这种义务规定的行为符合处罚条文中应予处罚之内容的如何规定,这个阶段属于“违法性 责任性”认定。因此,上述“违法行为”,既可以违反命令性或义务性规定,又可以指符合处罚性规定。把上述“违法行为”仅理解为“违反命令性规定或义务性规定”,或者仅理解为“符合处罚性规定”,都缺乏法律依据。这个问题说到底并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个“表达技术”或“管理规范”问题。简洁的说,无论作哪种理解,对整个案件的合法性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六.简要案情及立案理由的写法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有涉嫌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属于本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二年等。


笔者提倡这部分写法要避免冗长、啰嗦,力求简洁明了。内容体现了立案的四个方面要素即可行政处:什么时候、什么人按照什么规定检查谁(体现管辖权),发现谁(体现有明确的当事人)什么时间(体现处罚追责的时效)涉嫌有什么行为(体现行为的违法性),依据什么这个行为应当或可以受到处罚(体现违法行为的应受处罚性),建议立案。”一共四句话。至于涉案产品数量等具体信息,以及检查或询问过程信息,均可省略(也没有必要在此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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