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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西西商标注册证43类(茶社注册商标35类)


原告: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简称波尔多联合会)


被告:烟台市百淇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简称百淇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百淇公司非波尔多联合会成员,其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BORDEAUX波尔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百淇公司生产的葡萄酒背面标示波尔多法定产区字样,在其网站亦宣传其产品为原瓶原装波尔多酒庄葡萄酒,但实际并非在波尔多地区生产,也不符合《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BORDEAUX波尔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其生产该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伪造产地,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集体商标的使用有利于创立商标声誉,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本案为涉及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例,同时涉及对于葡萄酒原产地以及质量的虚假宣传。该案的公正审理保护了波尔多在中国西西地区的市场声誉,同 时维护了酒类流通安全。


原告:王方


被告:山东招金膜天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招金公司)


【案情摘要】王方于1997年7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等空隙填充床电渗析器”的实用新型专利。2000年9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公告,有效期至2007年7月22日。2007年1月27日,王方发现招金公司生产的填充床电渗析器膜堆产品,使用了其实用新型专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方是涉案专利ZL97221361.9“等空隙填充床电渗析器”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在专利有效保护期间内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招金公司的侵权事实清楚。在王方申请招金公司提交销售帐目确定被控侵权产品销售数量时,招金公司在法院限期内未予提交,推定王方主张招金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容量的事实成立。根据涉案专利权的类型、招金公司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法酌定赔偿经济损失共计87万元。


【典型意义】对于知识产权诉讼而言,在一方当事人距离证据较近或者持有相关证据,且无合理理由拒不提供等情形下,加重该方当事人负担,积极茶适用推定规则,应当是解决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制止妨碍举证行为的一剂良药。


原告:海阳市金道成机械有限公司(简称金道成公司)


被告:海阳市谊合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简称谊合公司)


【案情摘要】金道成公司委托广告设计公司制作宣传折页用于产品推介会,其将设计底稿--《锅炉炉膛检修升降平台产品介绍》发送给广告公司。广告公司出具《证明》表明其受原告委托设计印刷锅炉炉膛检修升降平台两折页产品宣传册,该作品于2017年1月5日完成,著作权归原告所有。金道成公司发现谊合公司官网有内容为“热电厂锅炉炉膛电动升降检修平台”产品相关信息,从产品介绍、结构特点、功能介绍、服务宗旨方面对该产品作了详细介绍。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道成公司说明了宣传折页自设计到完成的整个过程,其反映创作过程的证据具有前后连续性,在经营中也实际使用了宣传折页。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金道成公司为宣传折页著作权人。谊合公司未经金道成公司许可在其网站上使用该作品,侵犯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类型、同类作品的合理使用费、被告侵权行为的情节、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依法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对宣传折页的内容是否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以及谊合公司网页内容与金道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依法进行了判定,对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审理有一定借鉴意义。


原告:烟台水山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简称水山国际公司)


被告:烟台韩劲机械设备有限公 司(简称韩劲公司)等


【案情摘要】20茶社18年2月27日,水山国际公司经受让取得第 19359635 号“SSPSC”商标权。水山国际公司使 用所注册商标之产品主要用于在国内 外同类产品,而韩劲公司等未经水山 国际公司允许,大量生产、销售了使用 “SSPSC”商标的液压破碎锤产品,被告之侵权行为导致水山国际公司产品销量受到冲击,造成经济损失。为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核定 使用的商品项目中并未包含“液压破 碎锤”,水山国际公司主张被告在相同 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35类商标相同的商标 构成侵权的主张于法无据,液压破碎 锤应当被认定为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 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韩劲公司在类 似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 的标识,且二者的生产区域和销售对 象相同,容易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其 行为侵犯了第 19359635 号“SSPSC” 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 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该案不仅在知识产权 审判实践中准确地适用了法律,解决 了争议,同时亦为水山国际公司作为 受害人另案提起的刑事诉讼案件提供 了有益的参考和指引。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美西西公司)


被告:赵锐


【案 情 摘 要】美 西西公司为第13595312号“喜茶”商标和第19122315号“HEEKCAA”商标的权利人。赵锐在其经营的茶饮店面门头、店内装修、包装袋、宣传册、茶饮店销售的茶杯上等处皆使用了“YHEEKCCA御喜茶”标识,美西西公司主张赵锐的上述使用行为侵害商标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以普通消费者一般注意力标准进行比对观察,“YHEEKCCA”和“御喜茶”分别与美西西公司注册商标“HEEKCAA”和“喜茶”在字母和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上构成近似,而将“YHEEKCCA御喜茶”标识作一个整体与“HEEKCAA”和“喜茶”两商标的组合进行比对观察,视觉效果上更是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二者经营服务及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赵注册证锐使用“YHEEKCCA御喜茶”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典型意义】在审查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既要注意将主要组成部分进行比对,也要着眼于标志的整体组合效果,通过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进行比对观察,同时要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被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主观意图。


原 告 :商标 利 惠 公 司 (LEVI STRAUSS&CO.)


被告:上海卡丹狄诺服饰有限公 司(简称卡丹狄诺公司)、海阳才高置 业有限公司丽达购物广场(简称丽达 购物广场)等


【案情摘要】2005年5月14日,利 惠公司获准注册了第2023725号图形 商标,2015 年 4 月 28 日,利惠公司获 准注册了第14212864号图形商标,核 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第25类,包括 服装、牛仔裤、裤子、裙子、衬衫、T恤衫 商标等,经过多年使用,该图形标识已成为 利惠公司“LE43类VI’S”品牌牛仔裤产品 的知名经典标识。利惠公司发现,丽 达购物广场作为同类商品的销售者, 在没有得到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 销售了带有涉案商标图形标志的牛仔 裤。


法院经审理认为,利惠公司长期 将第2023725号、第14212864号商标 适用于“LEVI’S”牛仔裤产品上,其使 用的茶方式与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标识使 用方式相同,该使用方式可以起到区 分商标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行为。被控侵权产品在后裤兜上使用 的双弧线标识构成相同商标;被控侵 权商品在后裤兜上使用的内含双弧线 的五菱形图案标识,在整体观感上十 分相似,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 生混淆。故被告生产、销售被控侵权 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利惠公司的注册 商标的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判定是否侵犯商标权首先要判断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行为。利惠公司的涉案商标具有自身的设计特点和显著性,且随着利惠公司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和宣传,使涉案商标具有了较强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认定为商标性使用行为。

35类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永和餐饮公司)


被告:莱阳市中正桥永和豆浆阳光城店(简称莱阳永和豆浆店)


【案情摘要】永和餐饮公司发现,莱阳永和豆浆店未经其许可授权,擅自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餐具、打包注册商标袋上突出使用“永和豆浆”、“YONHO”字样,容易使消费者对餐饮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莱阳永和豆浆店突出使用的上述标识与两涉案商注册证标在外观构成近似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其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莱阳永和豆浆店的注册名称为“莱阳市中正桥永和豆浆阳光城店”,虽然其名称注册在先,但其并未在实际经营中规范、完整地使用其注册名称,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简化、突出使用“永和豆浆”标识,并非规范性使用其个体工商户名称,其行为仍构成侵权,不属于对其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


【典型意义】企业名43类称亦属于我国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有合法取得的在先权利可以作为抗辩的权利基础,但在先权利的行使不能超出权利的保护范围。获得了企业名称权,但该名称权不能以商标的方式突出使用。享有在先权利,仍应遵循合法、善意及审慎的原则,对于他人的权利,应进行合理避让。


原告:斗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斗山公司)


被告:山东斗川重工机械有限 公司(简称斗川公司)


【案情摘要】斗川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生产并在其经营的网站以 及线下店铺销售带有与斗山公司注 册商标近似的“DOOCUN ”标识的 挖掘机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斗山公司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斗川公司辩称,一是其所使用的“DOOCUN”是自己企业名称“斗川”的英文简写,商标注册与涉案商标有根本的不同。二是斗川公司所使用的“DOOCUN”商标已经在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


法院经审理认为,斗川公司在同种产品挖掘机上使用与斗山公司第7689855号“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DOOCUN”,足以使消费者对其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法院判决斗川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商标局对异议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许注册。本案的审理对已进行初审公告、处于异议期间的商标是否侵犯商标的注册商标西西专用权进行了司法审查,充分发挥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


原告:鹤山同方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同方公司)


被告:深圳市光彩明州照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光彩明州公司)、济南银雨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济南银雨公司)、山东五颗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五颗星公司)


【案情摘要】同方公司成立于2003年,在经营过程中经核准注册取得了第727121号、第4963702号、第7843068号注册商标。上述商标经同方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多年来的宣传推广,已具备了较高知名度。原告发现在烟台星颐广场泛光照明工程中使用的灯具标注有其享有商标权的商标,但不是由原告提供亦未经其授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光彩明州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济南银雨公司和五颗星公司作为产品销售者,停止侵害同方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涉案工程中使用的灯具产品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事实清楚。济南银雨公司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同方公司主张的第4963702号英文字母和汉字组合的注册商标存在显著区别,不足以误导公众,故济南银雨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银雨”字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光彩明州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具有合法来源,且作为专业的工程承包商,光彩明州公司对灯具的价格、合法销售渠道应当知情,对于商品是否侵权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其以工程承揽方式销售被控侵权灯具难谓善意,其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故判决三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销售者应确保所售商品具茶社有合法来源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要求。合法来源抗辩条款一方面有利于减轻末端侵权人的赔偿负担,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查找侵权源头。


原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阿公司)


被告:东阿福禄堂阿胶系列产品有限公司(简称福禄堂公司)


【典型意义】处于同一地域范围内的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更应当对知名商品的包商标注册装、装潢予以合理避让,重视加强自身品牌建设,而不应抱有“傍名牌”“搭便车”的主观心态,攀附知名商品的知名度,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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