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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一人股东和二人股东(公司注册一人和两人股东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争议,主要因《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二人的有限公司注册责任股东公司。该条款在形式上限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成。并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对外承担责任时,一一人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两人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个的人利用法人有限责任制度逃避债务。


那么公司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有二人且为夫妻关系的,如何认定其责任呢?


观点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注册公司称《公司法》)第和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两个自然人组成的公司,不属于《公司法》和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次两个自然人在民法上仍为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并不因婚姻关系的发生股东而改变。故不应对夫妻股东设立的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案例引申(2二人020)最高法民申6688号。


观点二、夫的妻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全部股权归区别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共同支配控制。该股权具人和有利益的一致人和性和实质的单一性。事实上“夫妻公区别司”容易规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举证责任倒注册公司置规则,滥用权利,不利于对交易相对方利益的平等保护。在此情况下,有必要参照《公司法》“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将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夫妻股东,即认定夫妻公司属于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案例引申(2018)鄂一人民终1270号、(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


如有错两人误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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