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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支机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

分支机构独立纳税

分支机构可总分以选择独立纳税,进行机构所在地报税纳税。税法规定纳税:


如果分支机构不并入总机构分支汇总纳税,而选择按照独立纳税人单独纳税,不能享受小个人所得税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只能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从公司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可以做好筹划。



分支机构不独立纳税

分支机构也可以选择不独立纳税,汇总到总机构后,总分机如何构进行所得税分摊。缴纳总分机构所得税的分摊原则:汇总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纳税摊比例=(该分汇总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增值税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分支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一般不作调整。如果是建筑企业项目部,一般来说是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季由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分支机构不就地纳税

当然有些分支机构不允许就地分摊所得税,必须纳入总机构缴纳。税增值税法规定如下: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缴纳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如何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分。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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