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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交通运输费(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提供交通运输服务)


第一种情形:销售货物、提供加工或修理修配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滞纳金。延期付款法律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制度装费、包装物租金根据、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规定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的缴消费税。


(2)同时法律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提供承运部门的运输费暂行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条例费制度;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交通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保险费,以的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第二运输服务种情况:销售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该办运输服务法第十条交通规定的费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符合第十条规定的政府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规定性收费;

根据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暂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拓展资料条例:


关提供于运费问题,一定要区分是收取的运费还是支付的运费: 1、如果是销售商品的同时增值税一并收取的运费,那属于价外费用,销售方要按照费收交通运输取的运费换算的成不含税金额一并计算销项税,购买方如果取得合法的发票(运输票据)可计算抵扣进项,如你所说的按7%计算抵扣; 2、如果是销售方销售增值税商品过程中支付的运费,那等于是约定运输费用由卖方交通运输负担,则卖方可以凭合法有效的凭据计算抵扣进项,这跟买方就没什么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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