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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股权转让(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权变更)

证券代码:601077 证券简称:渝农商行 公告编号:2022-004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根据《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稳定股价预案,当本行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时,本行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股权转让规定,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稳定本行A股股价。基于实际情况和相关措施的可行性,本行采取由本行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A股股票的措施履行稳定A股股价义务。


2.截至2022年2月7日,在本行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9人,个人其中,非独立董事5人:董事长刘建忠先生,执行董事、行长谢文辉先生,执行董事、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张培宗先生,董事张鹏先生,董事殷祥林先生;高级管理人员4人:副行长王敏先生,副行长董路女股权士,副行长舒静女士,副行长高嵩先生,以不超过上一年度自本行领取薪酬(税后)15%的自有资金增持本行股份。本行现任董事辜校旭女士因未在本行领取薪酬,将不参加本次增持计划。


3.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


4.本次增持实施期限为自2022年2月8日起6个月内。受制于本行年报及季报限售期,本次增持计划将于本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发布后实际开始实施。


5.本次增持主股权体的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因所需资金不到位而导致后续增持无法实施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制定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A股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并已经本行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预案相关内容在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本次稳定股价方案已经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告如下:


一、本行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本行股票于2019年10月29日上市),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本行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本行及相关主体将根据稳定股价预案采取措施稳定本行A股股价。


自2022年1月4日至2022年2月7日,本行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按本行现状,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为7.988元),现已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


二、本行稳定股价措施


根据本行稳定股价预案,本行稳定A股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本行回购股票及本行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本行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由于境内商业银行回购股票属于重大无银行先例事项,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本行回购股份之后只能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需获得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此外还涉及债权人公告等一系列银行法律程序,采取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不具备可行性。因此,本行将不采取通过回购股票方式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根据本行稳定股价预案中明确的A股股价稳定措施,在不实施回购股票的情况下,本行将采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行股票的方式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三、本次增持计划具体情况


1.增持主体: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为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需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9人。其中,董事5人:董事长刘建忠先生,执行董事、行长谢文辉先生,执行董事、副行长、董事会秘书张培宗先生,董事张鹏先生,董事殷祥林先生;高级管理人员4人:副行长王敏先生,副行长董路女士,副行长舒静女士,副行长高嵩先生。


2.增持目的:基于对本行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本行成长价值的认可,积极稳定本行股价。


3.增持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


4.增持股份种类:本行无限售条件的A股流通股份。


5.增持股份变更金额:前述9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不超过上一年度自本行领取薪酬(税后)15%的自有资金增持本行股份。


6.增持股份价格区间: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


7.增持期间,本行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8.农村增持的资金安排:本次增持主体的增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因所需资金不到位而导致后续增持无法实施的风险。


9.本次增持主体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持有、转让本次增持股份。


10.本行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本次增持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变更法》等法律法规、部门农村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2.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措施,构成增持主体对投资者的公开承诺,增持主体确保自身有能力履行前述稳定股价措施。如未履行,增持主体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增持主体将及时告知本行增持进展情况,并在增持计划即稳定股价措施届满时向本行通报措施实施情况。


3.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个人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4.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本行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本行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本行无实际控制人状态发生变化。


5.本年度内,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仅限一次。


6.本行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对商业稳定股价措施实北京施情况进行公告。


五、稳定股价措北京施的约束措施


1.本行就稳定股价事项接受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2.如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本行应自未能履行约定义务当月起扣减相关当事人每月薪酬(税后)的15%并扣减现金分红(如有),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本行已取得薪酬总额(税后)的15%,该等扣减金额归本行所有;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本行、投资者损失的,该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本行、投资者损失。


3.本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应按照本行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需符合商业银行监管等相关规定。


4.本行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六、稳定股价措施的完成情形


1.通过增持本行A股股票,本行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调整后);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本行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已经增持股票所用资金达到其上一年度在本行取得薪酬总额(税后)的15%。


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自上述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12个股权转让月内,如再次出现本行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调整后)商业的情况,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


特此公告。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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