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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10政策详解(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行业)

对于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很多财务人员听起来会感到陌生,因为这是近日国家出台的又一项利好政策。


那么,什么是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哪些行业可以适用?


如何具体操作?


执行该项政策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接10下来,就让小编带您一起学习吧~


01


什么是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的: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简称“加计抵减政策”。


02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有哪些?



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注意事项: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适用行。


03


纳税人何时能够适用该项税收优惠?


情形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情形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注意事项: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04


当期加计抵减额如何计算?



纳税人应适用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例如:甲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8年3月的电信服务公司,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取得的电信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90%,该公司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甲公司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抵减100万元,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20万元,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0元,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元,那么,甲公司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为多少元?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0万元10%=10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 10-0=10万元


注意事项: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05


加计抵减如何具体应用?

政策

纳税人应按照现行加计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3种情形加计抵减:


情形1.抵减前的应纳税加计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例如,甲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5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行业0元,当期调减详解加计抵减额0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0元;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10%=5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 5-政策0=5万元;


因此,当期可抵详解减加计抵减额5万元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情形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例如,甲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行业4月发生的增值税应纳税抵减额10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为5万元,则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万元全额可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情形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例如,甲公司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发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0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为15万元,则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后,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06


纳税人出口或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07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有何要求?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10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政策出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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