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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税)


排版|言小许




前 言


有一个段子:这个世界上除了你的父母和你的爱人,谁更了解你,谁最了解你?税务局。虽然感觉很搞笑,核定但确实说的是实情,因为你的每一项收入都需要去报税。


在我们国内所得税有两种,一种是企业所得税,另一种是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实际定期上是最关系到我们切身利益的一个税种,今天我们学习一下个人所得税。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人所得税计征范围


二、个人定期所得税计税原理


三、个人所得税新旧法比较


四、个税优化案例的分析


五、个税常见的误区分析




第一部分


个人所得税计征范围




1.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劳务报酬:从事设计、安装、制图、化验等29项,包括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稿酬所得: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2.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仅限于生产经营所得,不包括其他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3.其他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国债利息、国家发行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财产转让所得: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偶然所得: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取得的所得。




第二部分


个人所得税计税原理




以个人(自然人)的纯所得为计税依据,即计税时以纳税人的收入或报酬扣除有关的费用以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1.与个人总体的能力相匹配的免税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


综合所得起征点是5000,5000以内的个人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北京,5000以上的分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家庭生计扣除,就是专项附加。


2.与应税收入相匹配的经营成本和费用。


经营所得的核算方式跟企业所得税一样,是用收入减去成本减去费用的一个过程。它需要进行会计核算,完成之后得出净所得进行纳税。


3.为了体现特定性社会目标而鼓励的支出,称为“特别费用扣除”,如慈善捐赠等。


我们国家鼓励慈善事业,在法律允许的扣除范围之内,可以按比例扣除。


十类应税所得费用扣除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定额扣除;


2.稿酬所得、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财产租赁所得:定额或定率扣除(每次800元或20%)、稿酬收入按70%后扣除费用;


6.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7.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适用):核算扣除;


8.利息、股息、红利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属定额于偶发事项,频率非常低,这一块是没有费用扣除的,也就是直接根据金额来找税率计征定额。


居民纳税人税负



如果单从这几个税率来看,个人所得税比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还要高。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只有5%。相比之下,个税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地方。


1.税负难以公平合理


2.费用扣除项目单一偏低


3征收.税率复杂级距过多


4.外内籍差异


5.征管手段不适应




第三部分


个人所得税新旧法比较




1.通过下面的表格来具体了解一下,起征点改革对个人工资的影响有多大。




在这个表里面,简单地去做一个对比。




2.劳务报酬税率表


劳务报酬:含税级距



劳务报酬:不含税级距



劳务报酬所得的新税率,一个是含税的,一个是不含税的,为什么要放两个?因为关系到个税的扣缴,让大家心里面做一个比较,签合同看看签含税的合适还是不含税的合适。


3.汇算清缴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的时期内,依照税法规定,自行汇总计算全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汇总后使用统一的扣除规定,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结合已扣缴税款,确定该年度应补或应退个体税款,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结算全年税款的行为。


注意,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时间是次年的3月1号到6月30号。还有一个经营所得,也是需要汇算清缴的,时间是次年3月1号到3月31号。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只有三种情况: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2)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预缴税额。


(3)纳税人申请退税。


4.经营所得税率表


改革前经营所得税率表



2019年经营所得税率表



这些税率表看一下就好,不必太认真去记这个数字,因为如果实际工作中需要用到,是可以在网上查税率的,会使用就好,不用去背,就算是考试的时候,也是会给提醒的。




第四部分


个税优化案例的分析


例一:赵老师是北京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教授,对企业管理颇有研究,经常应全国各地企业的邀请,到外地讲课,赵老师受邀与广州一家家电制造企业签约,双方约定由赵老师给该企业的经理层讲课,讲课时间是10天,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企业给乙方(赵老师)支付课时费50000元。北京往返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一律由乙方支付。5月20日赵老师按期到广州讲课;5月30日,该企业业务人员支付赵老师劳务报酬,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计算过程如下:


1、5月30日,该企业业务人员支付赵老师劳务报酬费,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一万元,实际支付课时费4万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


2、赵老师的10天开销:往返机票3000元,住宿费5000元,伙食费1000元,其他支出1000元。


40000-3000-5000-1000-1000=30000元


3、赵老师10天净收入为3万元


优化方案1


合同中报酬条款改为:甲方企业给乙方(赵老师)支付课时费34000元。往返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等一律由甲方企业支付。


企业支付:


3000 5000 1000 1000 34000 34000(1-20%)30%-2000=50200元(甲方有一万元所得税前扣除)


赵老师10天收入为3.4万元,比原来的方案赵老师净收入增加:34000-30000=4000元


优化方案2


赵老师应全国各地企业的邀请,常到外地讲课,建议其成立A一人有限公司,小规模纳税人,由A公司与甲方签订合同。月收入低于10万元免征增值税,即使没有成本开支,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


甲方实际支付5万元,A公司开具5万元发票给甲方企业。根据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应纳税所得额:


50000-3000-5000-1000-1000=40000


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税:400005%=2000元


赵老师净收入:50000-10000-2000=38000元


优化方案3


赵老师应全国各地企业的邀请,常到外地讲课,建议其成立工作室,税务申请核定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8年第10号)。合同约定课时费4万元,往返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由甲方企业支付。



甲方实际支付4万元,工作室开具4万元发票给甲方企业。工作室应纳所得税:400000.5%=200元;赵老师净收入:40000-200=39800元。




例二:某影视明星承担了甲影视公司的某个拍摄项目,整个拍摄工作在3个月内完成,甲影视公司需要支付劳务报酬120万元,该影视明星雇佣了10个工作人员为其服务,平均每月劳务报酬为2万元/人。


如果你是这个明星的财税设计师,你会怎么设计收款方案?怎么签订合同?


劳务报酬税率表



优化方案1


拍摄任务完成后,一次性支付120万元。


甲公司代扣代缴税款:120万(1-20%)40%-7000=37.7万元


支付雇佣员工工资:2万103=60万(暂不考虑个税代扣代缴税款)


明星净收入:120万-37.7万-60万=22.3万元


优化方案2


根据拍摄项目进度,每个月发放劳务报酬40万元。


甲公司每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40万(1-20%)40%-7000=12.1万元


合计代扣代缴税款:12.1万3=36.3万元


支付雇佣员工工资:2万103=60万(暂不考虑个税代扣代缴税款)


明星净收入:120万-36.3万-60万=23.7万元


优化方案2比方案1净收入增加:23.7万-22.3万=1.4万元


优化方案3


根据拍摄项目进度,每个月发放劳务报酬20万元。甲公司每月向该10名工作人员每人支付2万元劳务报酬。


甲公司每月代扣代缴税款:20万(1-20%)40%-7000=5.7万元


合计代扣代缴税款:5.7万3=17.1万元


甲公司支付雇佣员工工资(暂不考虑个税代扣代缴税款),明星净收入:60万-17.1万元=42.9个税万元


优化方案3比方案1净收入增加:42.9万-22.3万=20工商户.6万元


优化方案4


如果明星成立A独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甲公司每月向A企业支付40万元劳务报酬。


经营所得税率表





甲公司分3次支付40万元,共计120万元。A公司开出发票给甲公司,增值税及附加税:120万1.030.031.1=3.84万元


支付雇佣员工工资:2万103=60万(暂不考虑个税代扣代缴税款)


A企业每月纳所得税:(40万-2万10)20%-1.05万=2.95万元


合计所得税款:2.95万元3=8.85万元


A企业净收入:120万-60万-3.84万-8.85万=47.31万元


优化方案4比方案1净收入增加:47.31万-22.3万=25.01万元


优化方案5


如果明星在西南地区成立A独资企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30%,甲公司每月向明星支付40万元劳务报酬。


甲公司分3次支付40万元,共计120万元。A公司开出发票给甲公司,增值税及附加税:120万1.030.031.1=3.84万元


支付雇佣员工工资:2万103=60万(暂不考虑个税代扣代缴税款)


A企业每月纳所得税:40万1.0330%20%-1.05万元=1.28万元


合计所得税款:1.28万元3=3.84万元


A企业净收入:120万-60万-3.84万-3.84万=52.32万元


优化方案5比方案1净收入增加:52.32万-22.3万=30.02万元




第五部分


个税常见的误区分析




误区一:小王2018年所得15万元,应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小王认为单位每月已足额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没有必要再进行申报,自行申报是重复缴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核定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6〕162号)第三条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误区二:对于很多特殊行业的经营,开票收入可能只占整体收入的一定比例,企业会存在将不开票收入部分隐瞒起来的巨大冲动。通过隐瞒收入,形成账外资金循环,用这部分账外资金解决超支的工资薪金和支付分红。


然而关于隐瞒收入的斗智斗勇,长期以来都是税务机关和企业博弈的重点,不管是长期性隐瞒还是阶段性隐瞒,都为税务机关所不能容忍的。金税三期上线后,随着监管的深入,收入隐瞒变得越个体来越难,强行隐瞒会给企业带来巨大隐患,甚至灭顶之灾。


误区三:俗语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是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如果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必须在年底及时归还。否则将被征收一定数量的个人所得税。一些个人投资者从所投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套取现金不分配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财税(2013)158号明确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误区四:即使要采用年终奖作为优化个税的方案,不是年终奖在综合所得中所占比例越大越好,而是要做一个合理的测算。不能一个招式用到老。


误区六:很多老板认为工商户税务筹划就是和税务局兜圈子,就是想尽办法把税收减到最低,企业有意识地利用收入划分不清,违反税收政策,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这种方法不叫税收征收筹划,而是虚假的纳税申报。我们不能个税称之为筹划,只是偷漏税。


后果:补税 滞纳金 罚款 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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