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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

引言


伴随着我国土地征用拆迁工作的快速推进。在征收过程中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征用、拆迁不同,对集体土地的征用和拆迁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因此,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过程与补偿问题上,国有土地稍显混乱。这里万典律师给大家介绍一下都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征用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保证被征用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计有保障


它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原则规定,是我国征用土地的重要立法精神。


如果政府在征收土地时给予的补偿太少,这一条款也是能保护广大被征收人权益的最后武器。



二、要依法足额缴纳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费、农村村民住房及其它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依法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地款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土地补偿费,主要是占用土地的补偿;安置补征收助费,主要是指在需要搬迁和征用后没有固定生活来源而产生的补助费;其价值主要有: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建筑、装修费用等),其他建筑物或建土地筑价值,青苗等。


另外,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失地后,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也会发生重大变化。所以,在土地征用中,不仅要考虑农民对土地的占有和补偿,还要的考虑对农村未来生活的保障。


因此,在将集体土地征用到国有土地后,农民就应该转移到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中,这就需要地方政府给予补偿。



三、对农用地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法律法规省、自治区、方式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由省土地、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农用地以外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幼苗等的补偿标准补偿。


按照本条的规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土地原用、土地资源状况、产值、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关于,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并且对于其集体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对因征收房屋、临时安置等原因,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房屋拆迁、临时安置等费用进行补偿,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住房产权。


实际上,许多征收项目违反了方式本条“先补偿后搬迁”关于的原则,严重侵犯被征收人权益,甚至在补偿到位前先行强拆,这是严重违法行为。



对集体土地房屋和土地征收,无论是法律法规对其中一种或几种补偿,还是违反补偿后搬迁的规补偿定,还是政府对被征用农民的不负责任的后续社会保障集体工作,都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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