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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费个税抵扣项目(个人所得税抵扣细则)

【场景案例】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相关违法事实:


1、2015年2月、4月、5月、7月、9月、12月,工会账列支职工实物福利等支出合计932970.00元,未并抵扣入当期工资薪金细则总额个税,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扣缴156157.57元。


2、2016年1月、2月会费、6月、7月,工会账列支职工实物福利等支出合计566578.70元,未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总额,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扣缴69713.62元。


3、2017年1月、5月、7月,工会账列支职工实物福利等支出合计494158.30工会元,未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总额,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少抵扣扣缴92310.51元。


以上合计应补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318181.70元。







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工会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对扣缴义务人已补扣项目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个税罚款159090.85元。


(案例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风险点睛】


上述案例中,企业因从工会中列支职工福利未代扣代缴个税被处罚,纳税人应引起重视。实务中,企业对工会经费的认识如果存在误区,会引发多方面的涉税风险,下面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谈谈工会经费的涉税风险:


一、增值税进项抵扣风险


工会经费与日常的企业财务核算主体不同,是由工会组织单独进行财务核算,根据工会法的相关要求设置会计科目,所以设立工会组织,其发生的支出不属于企业的“购进”支出,其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若企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但是计提了工会经费,没有拨缴,以作为日常活动开支,其购买日常活动开支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但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项目费的支出,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个人所得税


1.准予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是细则企业已经实际“拨缴”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个人所得税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按照拨缴的全额数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不需要扣减上级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


3.企业拨缴的职工会费工会经费需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税前扣除:目前主要为《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三、个人所得税风险


从工会经费中列支的部分生活困难职工生活补助费,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但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还有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的支出、个人奖励及活动奖励都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从工会经费列支的福利费切勿忘记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以免造成补缴滞纳金和罚款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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