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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优惠政策信息稿(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境内建造的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增值税退税政策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1号)


一、对境内建造船舶企试验区业向运输企业销售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信息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由购进船舶的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购进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


2.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


二、购进船舶的运输广东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船信息舶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表明税收船籍港为“中国洋港浦港”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运输企业及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从事国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旅客运输的,应提交有效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海上运输船舶自由贸易备案证明书》,从事国际集装箱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提交有效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内地往返港澳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普通货物运输的,应提交有效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证明材料;从事大陆与台湾地区间运输的,应提交有效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启运港退税政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号)


一、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稿航或经停指定口岸(以下称经停港),自离境地口岸(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对从经停港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途中加装的集装箱货物,符合前款规定的运输方式、离境地点要求的,以经停港作为货物的启运港,也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二、政策适用范围


(一) 启运港


启运港为营口市营口港、大连市大连港、锦州市锦州港、秦皇岛市秦皇岛港、天津市天津港、烟台市烟台港、青岛市青岛港、日照市日照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南通市南通港、泉州市泉州港、广州市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钦州市钦州港。


(二)离境港


离境港为海南省优惠政策洋浦港区


(三)经停港


上述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优惠政策物。


从经自由贸易停港加装的货物,需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


(四相关)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


运输企业为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并且纳税信用税收级别为B级以上的航运企业。


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港输工具要求的船舶。


税务总稿局定期向相关海关总署传达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的企业名单。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定期传送变化企业名单。海关根据上述纳税信用等级等信息确认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


(五)出口企业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


海关总署定期向税务总局传送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名单。企业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定期传送变化企业名单。税务总局根据上述名单等信息确认符合条件的企业。


(六)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内外贸同船运输加注本地燃料油退税政策


二、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是指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内水路运输许海南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经营范围均含“国内水路货物班轮运输”),并向海关备案,同时承载内贸和外贸集装箱货物的船舶。


本航次,是指从装载海南外贸货物的始发港至洋浦以及从洋浦装载外贸货试验区物至目的港的航次。其中,始发港为首个装载至洋浦中转的外贸货物的境内港;目的港为最终卸广东载自洋浦港中转的外贸货物的境内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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