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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的营业执照未注销怎么办(营业执照上一任未注销)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由的于法定的原因终止纳税义务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该当事人不再接受原税务机关管理。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形及期限包括以下三种怎么办: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深圳市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营业执照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注销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未0日内向上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一任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很多人对于公司注销时的税务注销流程不了解,今天问明途特意整理了一个详细的税务注销流程。


1、预检


纳税人应在税务注销前办理完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等未结事项,请在办税服务厅“清税注销业务专窗”办理预检,专窗将发放《未结事项告知书》,帮助纳税人及时掌握未结事项信息。纳税人也可登陆深圳市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税务注销预检。




2、免办流程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未注销登记的纳税人,若未办理过涉一任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可免予办理《清营业执照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详见《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上)。




3、即办流程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上述纳税人可先办结全部未结事项,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证明》,注销其税务登记。纳税人也可选择“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签署承诺书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应在不超过6个月的承诺期内办结其他未办结事项怎么办。纳税人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法定代表人、财务的负责人纳入信用联合惩戒管理。(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4、一般流程


对不符合免办、即办条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了“套餐式”服务,请根据《未结事项告知书》的提示准备相关资料,在办税服务厅“清税注销业务专窗”办理未结事项。未结事项注销办结后,税务机关发起审核程序,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定期定额个深圳市体工商户5个工作日内)。核准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注销纳税人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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