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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税收分类编码查询(增值税分类编码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1〕2税收17号


广东XXX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XXXAPB6A1F)


我局(所)于2020年2月17日至2021年3月8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12月31日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编码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于2018年4月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金额合计1,925,917.92元,税查询额合计327,406.08元,价税合计2增值税,253,324.00元,货物名称为“聚氯乙烯、塑料”。


上述违法查询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的相关物业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2.你单位的购票记录、进项税收发票及销项发票的信息资料;3.电气你单位纳税申报资料;4.你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银行账户的资金交易资料;5.你单位缴纳社保费的信息资料;6.你单位的水、电、气等生产经营信息资料;7.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


二、 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你单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分类为他人开具上述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税额为3编码27,406.08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电气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分类者增值税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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