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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公积金缴纳计算方式(社保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照现行《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职工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能缴存住房公积金。


《征求意见稿》引入自愿缴存机制,允许其他用人单位及其公积金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引入自愿缴存机制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助力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


将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纳入缴存基数的强制计算范畴


现行《暂行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缴纳以上一年度领取工资的月数后的比例数值。


《征求意见稿》借鉴我市其他领域的立法经验,将职工上一年度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纳入缴存基数的强制计算范畴,非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则不再强公积金制纳入,而是鼓励单位将其纳入。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数的计方式算范畴,兼顾了制度的刚计算性和灵活性。


完善欠缴投诉和追缴处理机制


《征求意见稿》明确,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调查并依法查处违法社保行为。职工要求追缴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规社保定期限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超过规定期限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支深圳持。


探索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机制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这一制度方式实施至今已二十多年,其功能也在不断地扩展。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贷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并经批准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探索采取发放项目贷款等方式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租赁住房发展,以落实国家试点工作的要求。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5月6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深圳市司法局官网(http://sf.sz.gov.cn/)“互动交流-民意计算征集-征缴纳集主题”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chenx深圳h@sf.sz.gov.cn。


(原题:《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非按月发放的劳动报酬不再强制纳入缴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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