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谷某家属向法院诉称,2018年10月20日,谷某受被告海南某运输公司负责人张某委派到海口装卸钢筋运往保亭,2018年10月22日凌晨2时许,在返回费用途中,谷某行驶在海南东线高速路上时,与李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谷某死亡。经交警认定,谷某、李某负事故同等责任。2020年海南8月费用28日自驾,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自驾出决定书,认定谷某受事故伤害的情形属于工伤范围,并认海南定为工伤。但公司并没有给谷某缴纳工伤保险。
对此,谷某家属向谷某所在的某运公司输公司索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但某运输公司不愿意支付相关费用,家属一纸诉状将该运输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近130万元。
据悉,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海口市秀英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谷某家属同意被告海南某公司运输公司向其分期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共计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