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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资格 诉讼中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如何写?

【大王律师】


第一部分,诉辩双方的主要观点。


一、原告管理人-华溢资管的主要观点。


(一)原告管理的私募基金作为合格投资者,持有被告发行的案涉债券“16锡州02”。


2016年9月7日被告无锡装饰城公司发布《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案涉债券。五洲国际控股承诺为该期债券提供连带保证。


2016年9月19日该期债券开始发行,并于2016年11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据该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公告,该期债券简称“16锡洲02",证券代码为135860,债券期限为3年期,票面年利率为7.4%付息频率为12月/次,起息日为2016年9月19日,到期日为2019年9月19日,受托管理人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该期债券发行后,原告华溢之星公司管理的华溢金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依法备案的合格投资者,先后购买“16锡洲02"债券278万张(面值共计2.78亿元)并持有至今。


(二)被告未按约如期支付利息,并存在其他影响履约的风险因素。


根据《募集说明书》,2018年9月19日为“16锡洲02"债券第二期利息的兑付日,但被告未于该日向原告支付第二期利息。鉴于被告已在其他案件执行过程中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又因未按规定履行债券风险管理义务、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定期报告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等问题,个体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发出《债券利息催告函》,催告被告依约支付第二期利息。被告于2018年9月20日收到该催告函后未作答复。


(三)被告的行为已符合合同解除构成要件。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案涉债券的发行人,理应按照《募集说明书》等约定履行按期支付利息、偿还本金等主要义务。现被告已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原告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返还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发行人-无锡装饰城的主要辩解。


(一)本案的管辖权问题。


《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约定了有效仲裁写条款,双方发生纠纷应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无锡装饰城公司在庭前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法院应该对仲裁条款进行审查。


(二)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在债权存续期限内,应该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在期限届满前持有人不能单独主张权利。


(三)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第二部分,法院的裁判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华溢之星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本案是否应由仲裁解决;三、华溢之星公司主张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费是否应予支持。


一、相关债券发行文件材料的效力问题。


被告发布的《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等,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对债券持有人的承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二、案涉债券交易合同的解除问题。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的内容,案涉债券的付息日和最后一期的还本付息日分别为2017年9月19日(付息日)、2018年9月19日(付息日)和2019年9月19日(还本付息),但被告至今未能支付2018年债券利息和2019年债券本息,已经构成实质性违约。另,被告及其实际控制人已被列为失信执行人。被告又于2018年9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发布案涉债券的违约公告,表示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债券本金及利息。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主要债务,且明确表示无力履行主要债务,偿付能力已明显不足,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告以诉讼方式提请解除合同,被告已收到本院寄送的起诉材料,故案涉债券交易合同确认解除。


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民法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如何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民法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三、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的数额确定问题。


案涉债券交易合同被解除后,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以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支付债券的本金、利息和违约金。


《募集说明书》中载明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支付利息发生逾期的,发行人按照该未付利息对应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另计利息(单利)作为违约金;偿还本金发生逾期的,逾期未付的本金金额自本金支付日起,发行人按照该未付本金对应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单利)作为违约金。被告亦认可原告主张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数额,故法院予以支持。


:违约金的约定标准有些过高,如果参照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应是利率上浮30-50%,但是被告认可,所以法院不愿多事,故写明“被告亦认可”的字样,有暗示“本可予以调整”的可能。


四、关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均规定或约定“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但上述规定或约定均没有排除债券持有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


另,《募集说明书》第八节债券持有人会议中约定,“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债权,不得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有效决议相抵触",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案涉债券的2018年第八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未表决通过授权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仲裁的议案。


原告在本案中的起诉行为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有效决议不相抵触,因此,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就被告未兑付的债券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自行主张权利。


五、案涉债券交易纠纷的解决途径问题。


就被告关于“债券持有人不能单独主张权利,本案应通过仲裁解决"的抗辩。法院认为,虽《募集说明书》第九节债券受托管理人中约定了“《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因本案并非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提起诉讼,故并不适用该仲裁条款。


六、本案其他费用的负担问题。


因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并不是诉讼中必然产生的费用,且《募集说明书》中也未就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作出明确的约定,故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前述费用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注:关于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如果合同并未明确约定,那么该费用是否能作为“必要的实现债权费用”,就要看具体法院的态度了。“支持、不予支持、部分支持”的可能性均存在。



基本案情


原告华溢之星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溢之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华溢之星公司管理的华溢金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无锡装饰城公司之间的公司债券交易合同;二、判令无锡装饰城公司向华溢之星公司支付无锡装饰城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债券本金2.78亿元;三、判令无锡装饰城公司按票面利息7.4%的约定,向华溢之星公司支付“16锡洲02"债券自2017年9月20日至本金实际支付日期间的利息(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利息为21135616.4元);四、判令无锡装饰城公司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7.4%的违约金标准向华溢之星公司支付“16锡洲02"债券第二期利息20572000元,自2018年9月20日至利息实际支付日期间的违约金;五、判令无锡装饰城公司承担的本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0万元、律师费150万元、保全费、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以实际支出额为准。


事实和理由


2016年9月7日无锡装饰城公司发布《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拟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案涉债券。五洲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承诺为该期债券提供连带保证。


2016年9月19日该期债券开始发行,并于2016年11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据该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公告,该期债券简称“16锡洲02",证券代码为135860,债券期限为3年期,票面年利率为7.4%付息频率为12月/次,起息日为2016年9月19日,到期日为2019年9月19日,受托管理人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该期债券发行后,华溢之星公司管理的华溢金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依法备案的合格投资者,先后购买“16锡洲02"债券278万张(面值共计2.78亿元)并持有至今。


根据《募集说明书》,2018年9月19日为“16锡洲02"债券第二期利息的兑付日,但无锡装饰城公司未于该日向华溢之星公司支付第二期利息。鉴于无锡装饰城公司已在其他案件执行过程中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因未按规定履行债券风险管理义务、未按规定披露临时报告、定期报告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给予通报批评等问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华溢之星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向无锡装饰城公司发出《债券利息催告函》,催告无锡装饰城公司依约支付第二期利息,无锡装饰城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收到该催告函后未作答复。


华溢之星公司认为,无锡装饰城公司作为“16锡洲02"债券的发行人,按照《募集说明书》等约定按期支付利息、偿还本金均为其主要义务。现无锡装饰城公司逾期未付第二期利息,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华溢之星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华溢之星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无锡装饰城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华溢之星公司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要求无锡装饰城公司返还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无锡装饰城公司辩称,


一、《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5年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约定了有效仲裁条款,双方发生纠纷应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无锡装饰城公司在庭前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法院应该对仲裁条款进行审查。


二、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募集说明书》、《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在债权存续期限内,应该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在期限届满前持有人不能单独主张权利。


三、无锡装饰城公司债券欠息情况无误。


四、华溢之星公司主张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无锡装饰城公司对华溢之星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华溢之星公司对无工商户锡装饰城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亦无异议,故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对于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本院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一并阐述。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6年3月9日,华溢金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华溢金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为华溢之星公司,华溢金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人为中国国际金融股诉讼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3日,北京华夏远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委托人),与华溢之星公司(基金管理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共同签订了《华溢金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合同第八条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第(二)项基金管理人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8)约定,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该合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2016年9月7日,无锡装饰城公司发布《募集说明书》,第一节发行概况。二、本期债券的基本条款中载明:(一)债券名称: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二)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为5亿元,附10亿元的超额配售选择权。(三)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四)发行价格: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五)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三年,附第二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调整利率选择权及投资人回售选择权。(八)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期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九)发行首日及起息日:2016年9月19日。(十)付息日:2017年至2019年间每年的9月19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十一)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9月19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十二)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登记机构相关规定处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十三)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债券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十七)牵头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十八)联席主承销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十九)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节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三、偿债保障措施(六)公司承诺。根据公司锡五装董(2015)第2号董事会决议及锡五装股(2015)第2号股东决议通过的关于本期债券发行的相关决议,公司承诺在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将至少采取以下偿债保障措施:(1)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2)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3)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四、违约责任及解决措施中载明:发行人承诺按照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还本付息安排向债券持有人支付本期债券利息及兑付本期债券本金。若发行人不能按时支付本期债券利息或本期债券到期不能兑付本金,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发行人将根据逾期天数按债券票面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支付利息发生逾期的,发行人按照该未付利息对应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另计利息(单利)作为违约金;偿还本金发生逾期的,逾期未付的本金金额自本金支付日起,发行人按照该未付本金对应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单利)作为违约金。


第八节债券持有人会议中载明:凡通过认购、受让、接受赠与、继承等合法途径取得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为同意接受《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受之约束。一、债券持有人行使权利的形式。《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中规定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债券持有人应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维护自身的利益;其他事项,债券持有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行使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有权就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2、当发行人未按期支付本期债券利息和/或本金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或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发行人和担保人偿还债券本息,对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参与发行人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五)表决、诉讼中决议及会议记录。7、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对决议生效之日登记在册的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债权,不得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有效决议相抵触。第九节债券受托管理人。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9、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11、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相应的偿债措施,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三)1、债券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1)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获得本期债券本金和利息;(2)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单独或者合并持有10%以上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3)监督发行人涉及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有关行为,当发生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事项时,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行使或者授权债券受托管理人代其行使债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七)违约责任。1、《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2、以下任一事件均构成发行人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本期债券项下的违约事件:(1)在本期债券到期、加速清偿(如适用)或回购(如适用)时,发行人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和/或利息;(2)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第(1)项所述违约情形除外)且将对发行人履行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经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债券未偿还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在上述通知所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予纠正。4、上述违约事件发生时,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向债券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以及迟延支付本金及/或利息产生的违约金等,并就乙方因甲方违约事件承担相关责任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八)法律适用及纠纷解决。1、《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2、《债主体券受托管理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债券受托管理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应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016年11月3日,无锡装饰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发布《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告》,主要内容为: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将于2016年11月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挂牌。债券相关要素:债券简称:16锡洲02;债券代码:135860;发行总额:15亿元;债券期限:3年期;票面年利率:7.40%;利息种类:固定利率;付息频率:12月/次;发行日:2016年9月19日;起息日:2016年9月19日;挂牌日:2016年11月4日;到期日:2019年9月19日;发行价格:100元/张。


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券投资基金估值表》上显示:截至2018年8月1日,华溢金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科目名称为“16锡洲02"的债券数量为278万份,市值为275705028元。


2018年9月7日,国海证券公司发布《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载明:国海证券公司作为无锡装饰城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无锡装饰城公司非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资格债券(第二期)、无锡装饰城公司非公开发行2017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就上述三期债券的风险提示说明如下:一、发行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国海证券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发行人情况得知发行人主体已于2018年8月29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国海证券公司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被执行人信息时得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舒策城、舒策丸均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


2018年9月14日,国海证券公司发布《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未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风险提示》,载明:就发行人未按时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的情况提示如下:国海证券公司于2018年8月8日通过邮件通知发行人于2018年8月31日前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回复收到。之后,国海证券公司多次通过电话、当面沟通方式提示发行人注意按时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未能于2018年8月31日披露上述报告。国海证券公司多次要求发行人解释无法按时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原因。发行人称目前公司面临债务重组、法律诉讼,多个资产、项目公司处于查封冻结状态,无法获得准确的资产价格,故不能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


国海证券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发布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未能按时划拨“16锡洲02"利息、回售资金的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载明: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相关要求,发行人必须于2018年9月17日下午16:00前将“16锡洲02"登记回售资金、本期应付利息1.11亿元以及相关手续费划拨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备付金账户。国海证券公司已于2018年9月13日、2018年9月14日通过电子邮件、当面督促方式提示发行人按时划拨上述资金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备付金账户,并将相关银行划款凭证于2018年9月17日17:00前回复至国海证券公司,确保“16锡洲02"利息、回售资金的按时发放。截止2018年9月17日18:00,国海证券公司尚未收到发行人任何按时划款的证据文件。国海证券公司提示“16锡洲02"的债券持有人关注上述风险情况。


2018年9月19日,无锡装饰城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债务逾期或被宣布提前到期问题的重大事项报告》,披露了其名下23笔,欠付本金金额共计410860.17万元债务已逾期或被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况。


无锡装饰城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发布《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非法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违约公告》,载明:我公司发行的“16锡洲02"应于2018年9月19日偿付2018年9月10日至9月14日登记回售的本金3.955亿元和2017年9月19日至2018年9月18日的利息1.11亿元,合计5.065亿元。因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上述本金及利息,特此公告。


2018年9月,华溢之星公司向无锡装饰城公司发出《债券利息催告函》,该函件载明:2016年9月19日贵公司非公开发行“16锡洲02"公司债券后,我司管理的华溢金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作为依法备案的合格投资者,先后购买该次债券278万张(面值共计2.78亿元)并持有至今。根据该次债券的《募集说明书》,2018年9月19日为第二期利息的兑付日。但贵公司未予该日向我司支付第二期利息,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有鉴于此,特催告贵公司,请尽快于5日内即2018年9月25日前履行利息支付义务,否则本公司将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函件通过EMS寄出,经EMS官网查询物流信息,显示该函件于2018年9月20日16:41:03签收。


华溢之星公司向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支付了本案律师费共计100万元;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300935.62元。


2018年9月14日,“16锡洲02"债券2018年第八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会议对国海证券公司关于授权债券受托管理人代“16锡洲02"债券持有人提起仲裁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为:不通过。


2018年12月24日,无锡装饰城公司收到本院寄送的本案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


庭审中,无锡装饰城公司认可华溢之星公司持有“16锡洲02"债券278万张,票面价值100元,共计27800万元的事实;认可华溢之星公司关于利息及逾期支付利息违约金的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华溢之星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之间的债券交易合同于2018年12月24日解除;二、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华溢之星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债券本金2.78亿元、利息(利息以2.78亿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本金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4%计算)和违约金(违约金以2057.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利息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4%计算);三、驳回华溢之星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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