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的确认、初始计量及发出
存货的概念及确认条件
【定义】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如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原理帝】存货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是: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如可供直接出售的产成品、商品以及进一步加工后出售的材料等。而持有固定资产的主要目的是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并不是出售。因此判断是否属于企业的存货,主要考虑是拥有所有权以及持有目的
【存货的确认条件】
存货必须在符合定义的前提下,同时满足下列2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在实务中,主要通过判断与该项存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到了企业来确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必须以取得确凿、可靠的证据为依据,并且具有可验证性
存货的初始计量
1、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2、在确定存货成本过程中,下列支出需要计入当期损益,而不计入存货成本: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
(2)仓储费用,指验收入库后发生的仓储费用。此处注意: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计入存货成本,如酿酒企业为使酒的品质更高而必须发生的仓储费。
(3)不能归属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如采购人员差旅费、存货入库后的挑选整理费、保管费等。
(4)采购用于广告营销活动的特定商品,直接在取得相关商品时确认当期损益,不确认为本企业存货;(预付货款时,计作预付账款;待取的商品后,计入销售费用)。
3、存货可以通过购买、自行加工或委托外单位加工、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不同的取得方式下存货的成本构成也不相同。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账务处理】
【提示】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相关的消费税处理
1、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出售
①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出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受托方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②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子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缴的消费税应记入应交税费一—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2、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按规定受托方代缴的消费税准予抵扣,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用以抵减最终完工产品销售时缴纳的消费税。
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
【定义】随着企业的持续生产经营,存货不断流转,具体又包括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两个方面。理论上讲存货的成本流转应当与实物流转保持同步,但由于存货品种繁多、不同批次购入的存货的成本各异很难保证两者完全一致。基于此,不同的存货成本流转形式假设应运而生,也就衍生出了存货发出的4种计价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
1、个别计价法(或个别认定法、具体辨认法、分批实际法等)
个别计价法,指本期发出存货的成本完全按存货所属的购进批别或生产批别的实际成本进行确定的一种方法。该种方法需要对存货进行逐一辨认,一般适用于不能替代使用、容易识别、存货品种数量不多、单位成本较高的存货,如珠宝、名画等。(信息化管理条件下,大量存货都可采用该方法)
2、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以先购入的存货先发出(销售耗用)这样一种存货成本流转假设为前提,对先发出的存货按先入库的存货单位成本计价,后发出的存货按后入库的存货单位成本计价,从而据以确定本期发出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
3、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加权平均单位成本=月初库存存货成本+Σ(本月各批进货的实际单位成本本月各批的进货数量)/月初库存存货的数量+本月各批进货数量之和
本月发出存货的成本=本月发出存货的数量×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本月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末库存存货的数量×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本月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初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本月购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一本月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4、移动加权平均法
移动加权平均法,指每购入一批存货,即以货成本与原有库存存货成本的合计额,除以进货数量与原有库存存货数量的合计额,据以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作为在下次进货前计算各次发出存货成本依据的一种方法
移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原有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本次进货的实际成本/原有库存存货数量+本次进货数量
本次发出存货的成本=本次发出存货数量×本次发货前存货的移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本月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末库存存货的数量×本月月末存货移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
本月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初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本月购入存货的实际成本一本月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存货的期末计量
【定义】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原则计量。即资产负债表日,当存货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量;当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时,应当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期末计量原则
1、可变现净值: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预计未来净现金流入)2、存货成本:指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如果企业在存货成本的日常核算中采用计划成本法售价金额核算法等简化核算方法,则成本应经调整后的实际成本
【提个醒】存货期末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原则进行计量符合资产的定义与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当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下跌至成本以下时,表明该存货会给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低于其账面成本,若此时仍以成本计量,就会出现虚增资产的现象,因而应将这部分损失从资产的价值中扣除,计入当期损益
存货期末计量方法
【不同情况下,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提示】若企业持有的存货数量>销售合同或务合同订购的数量,合同数量内的部分与超过合同数量的部分应当分别计算可变现净值,并与其成本进行比较,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金额,需要注意的是,由此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相互抵销。
【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转回与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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