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上海内蒙古商会
选稿/王强
上海全域静态管理即将满两个月,在这段困难的时光中,商会的各位企业家面对重重压力依然不抛弃不放弃,这不仅是作为创业者对所做事业的尊重与坚守,更是作为企业家对社会责任的担当与作为。无论此时此刻我们有多么艰难,都应给自己最响亮的掌声!
5月27日,上海内蒙古商会特别邀请到了商会监事长、沪上明星会计师田新宇老师和商会常务理事、执行秘书长张莹律师,为大家带来精彩的财税政策和复工复产期间面临的常见法律问题讲座。
内蒙古自治区驻上海办事处主任孟巴图出席会议。会长李晓东,名誉会长陈绪林、郑海生,执行会长薛治、方铭贤、邵云丽,副会长杨宏亮、高玮、陈明、张忠义、王丽辉、章文杰、姜洲胜、吕湜汇、刘凤鸿、宋海君等90余位商会同仁及特邀嘉宾参加会议。
田新宇将今天的讲座内容分为了四个部分:从财务角度看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疫情下中小企业财务状况、当下及后疫情期间财务管理建议、疫情期间财税扶持政策分享。
田新宇表示,疫情下中小企业面对的主要风险就是现金流入不足和固定开支负担重。企业业务停滞,收款业务无法开展,应收账款回收困难,但员工工资社保、各项租金、税项等支出却一刻不停,这导致多数中小企业均经营困难。
疫情初期,清华教授朱武祥等学者对疫情预期影响进行了联合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将近90%的企业现金流只能维持三个月,且30%左右的企业营业收入下降了一半以上。
2022年4月,上海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1286.17亿元,比去年同月下降61.5%。其中国有控股下降49.3%,私营控股下降63%,港澳台及外资下降约70%。
上海市4月份各行业产值情况
田新宇为商会企业家提供了当下及后疫情期间财务管理的短期与中长期策略。短期策略分为减员降薪/延迟发放工资、银行贷款、股东增资(借款)、民间借贷和停产歇业;中长期策略分为应收(付)款项管理、存货管理、财务预算、削减开支、外部融资、优化业务结构和财务流程数智化等。
短期策略减员降薪/延迟发放工资
在这个困难的时刻,大部分企业家首先想到的可能就是减员降薪或延迟发放工资,田新宇建议,公司要尝试划分员工梯队,尽量留住最核心最优秀的员工,这样的人才一旦放走,之后也很难招到;对于非核心、业绩一般或较差的员工,可以采取末尾淘汰制的方法适当进行裁员。
如果企业资金确实非常紧张,对于企业的管理层,可以先降薪或发放生活费,疫情后财务恢复再进行补偿。但无论是降薪还是延迟发放工资,都要与职工代表或工会进行商议并公示,才能继续执行。
各渠道资金支持
外部资金支持包括银行贷款、股东增资(借款)和民间借贷。银行贷款可以通过正式渠道申请,商会也帮助资金困难的会员联系了许多银行低息贷款,帮助大家度过这段困难时期。民间借贷多数情况下都是高利贷,利息多在20%以上,不到万不得已一定不要用此类资金。
中长期策略应收款项管理、存货管理
由企业的财务、法务和销售人员共同对应收款项进行逐笔分析,包括账期、客户信用情况等,尽量和客户争取缩短收款时间,降低应收款项占用资金的规模。同时考虑一些催收方案,必要时可以提供一些折扣或减免,提前收回现金。
除收款外,谨慎承接新的业务也是企业需要考虑的内容。未来经济情况无法预测,尽量不要盲目扩张,稳步发展是最稳妥的方式。对新客户的企业、资金、信用等进行评估,建立客户信用档案,依据档案情况制定账期。
列出存货明细,按照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类型的存货进行处理。积压时间较长的产品应尽快处理掉;一些市场前景不好、竞争力低、低毛利率以及周转周期不确定的产品,可以考虑放弃。
应付账款管理、现金流预测
与上游供应商争取更长时间的付款账期,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压力;与金融机构和银行积极沟通,开展一些票据值的业务,丰富支付手段,也可以通过支付票据来避免对方的诉讼。
疫情期间,大多数企业短期都面临着销售订单骤降、原材料短缺、流动资金紧张等问题。企业的管理层应制定每日疫情对企业供应链影响的跟踪与评估,每个月做一次现金流预测,并加入监控与反馈机制,在后疫情时代做好准备。
削减开支、优化业务结构
在遵守相关法律政策的前提下,企业根据自身业务与订单的情况,考虑更为谨慎的成本控制,压缩成本。对变动成本中的产品费用、管理费用与销售费用的明细项进行逐项检查,研究在哪里可以进一步压缩成本。
对于表现不佳或非核心的业务与资产,考虑进行调整、缩减或退出,及时止损。即使是短期内看好的业务,也要考虑疫情对业务带来的长期影响,未来是否能继续稳定发展。
财务流程数智化
从长期角度来说,疫情的影响是持续性的,企业应在短期内建立资金和票据流的线上传输渠道,确保未来发票、物流单据以及银行收付款可以在线上完成。同时,供应链信息系统也非常重要,对企业未来的流畅运营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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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田新宇和与会人员分享了许多疫情期间的财税扶持政策,包括补贴扶持、政策扶持、增值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此外,田新宇还为大家整理了疫情期间相应财税政策参考的文件,点击文章最下方的“阅读原文”,即可下载文件全文。
这次疫情,对于大部分企业的负面影响都很大,这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只要我们应对方法得当,就可以在危机之后提升自身的免疫力,提前发现企业结构上可能存在的一些风险,形成健康的财务与业务体系。马蹄踏得夕阳碎,卧唱敖包待日升,相信蒙商携起手来,定能度过难关!
张莹上海企业复工复产政策解读及常见法律问题应对本次的讲座,张莹律师以“再振旗鼓、否中复泰”为主题,在疫情及复工复产背景下从复工复产计划和政策指引、企业租金减免指引、企业劳动用工指引以及商事合同常见问题四个方面对上海企业复工复产政策解读及常见法律问题应对进行了详细讲解。
上海疫情复工复产计划及政策指引
张莹律师团队通过对疫情复工复产政策和诉求进行梳理后,发现上海在推进复工复产过程中产生的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上图的五个方面。
5月20日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我市持续巩固疫情防控成果有序复工复产的实施方案》对复工复产制定了三个阶段的实施方案。
其中第二阶段5月22日至5月31日为扩大复工复产阶段,第三阶段6月1日后为加快全面复工复产阶段,张莹律师通过对这两个阶段的复工申请、人员管理、交通出行、核酸及抗原检测、静默期管理以及外来人员管理六个方面的归纳总结出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同时根据相关政策及政策细则,张莹律师也对复工复产申请流程、复工复产所应当做的准备以及复工复产后企业应当怎么做进行了详细解读,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政策指引。
在疫情及疫情防控背景下,政府出台多项企业纾困政策,张莹律师通过社会保险与企业补贴领域、金融领域和税收领域三个维度对政府出台的企业相关纾困政策进行解读,为疫情下企业纾困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疫情及复工复产背景下企业租金减免指引
张莹律师通过对《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及《关于做好2022年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两个政策文件的比较解读,罗列出强制减免租金的出租方以及不适用强制减免租金的出租方。
其中房租减免的适用对象是指"最终签约承租实施主体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的范围是指强制减免租金的出租方用于生产经营的自有经营性房产、使用权房。此外根据上海市疫情防控风险等级,几乎上海市全域均符合普遍减免六个月的租金减免方式。
同时不符合强制减免租金政策的企业则可以根据《民法典》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年版)》由租赁双方友好协商,互助共赢,共渡难关。
疫情及复工复产背景下企业劳动用工指引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处理涉疫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在处理涉疫劳动纠纷时应当遵循和谐稳定、平等保护、多元化解和协商求同四个基本原则。
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符合《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公司因受疫情影响未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订立期间2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缴纳社保方面,受疫情影响,公司或员工个人未及时办理社保,允许参保单位和个人延期办理。在试用期方面,对于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不计算在原约定的试用期内,不视为延长试用期。
在发放工资方面,劳动者正常居家办公,企业应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报酬。企业未安排员工居家办公的应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相应假期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不存在上述两种情形,或者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出勤上班的期间超过劳动者各类假期累计天数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同时企业因疫情影响需要延期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并应当向全体劳动者公示。
同时,张莹律师从对疫情防控期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角度对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进行风险预防,最后对劳动诉讼期间和劳动争议案件时效问题从律师专业进行了解答,为企业在劳动争议领域提供了启示。
疫情及复工复产背景下商事合同常见问题
在疫情及复工复产背景下商事合同常见问题部分,张莹律师通过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进行的专业解释,对疫情及复工复产背景下在这两个方面遇到的如下问题进行了详释说明。
当企业主张免责或部分免责时,应考虑对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企业构成不可抗力的,并不能当然免责。主张免责一方当事人还应证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个案裁判中,法院会根据疫情发生的时间、受影响的区域、疫情的严重程度,结合不同防控措施的强度综合分析判断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作为在具体案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从而判断是否可以部分、全部免除合同相对方的责任。
当企业商事合同继续履行将会产生较大亏损时,受影响一方当事人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受影响一方当事人可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但需要提醒的是:为避免司法过多干预市场正常经济秩序,最高法对法院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规定了严格的审核程序。
因疫情双方协商暂停业务往来,疫情影响消除之后,合同另一方以市场因素改变及自身经营状况变化要求解除合同时。若合同是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则双方均可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后解除合同。
否则,应当按如下原则处理:有约定合同解除事由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从约定;没约定的则双方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协商处理,可以履行的继续履行;如因市场因素改变及自身经营状况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合意的,对于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情形的,可以解除合同;其他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合同当事人履约障碍时,根据《民法典》及《系列问答三(2022年版)》相关规定,因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的,合同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及时履行通知和协助等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而对方当事人也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主张减免责任或主张解除合同的,需要保留往来通信、通信痕迹、疫情防控文件等能够证明受疫情影响,合同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或无法全面履行合同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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