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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办法2020)

第二章 资金集中管理

第四条 总部财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下辖各区域公司资金活动,总部资金支付的批准权高度集中在财务总监、总经理和董事长;各区域公司统一管辖各物业管理项目的一切资金收支活动,资金支付的批准权高度集中在区域公司负责人和董事长(或分管领导)。具体要求如下:


(一)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




(二)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所有银行账户工作,包括:印鉴、支票、转账、账户年检、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等。


(三)区域公司需指定专人(一般为财务负责人)负责大额付款核实工作,出纳人员不得担任该岗位。


(四)公司经营收取的所有款项都必须存入区域指定的银行收款账





户,不允许存在小金库。




(五)预算外资金使用,严格按保利物业《资金审批管理规定》中相关预算外开支审批办理。


第五条 根据保利发展的要求,物业总部对各区域公司资金实行“统


收统支”管理,核定各区域公司月度最低资金存量需求,对超出核定存量的资金,每月归集到物业总部账户。对低于存量资金的区域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向物业总部申请拨付,补充资金存量。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区域公司需提前预计次月资金需求,并编制《月度资金计划》, 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负责人签名,于每月 5 日前交物业总部财务管理中心审核并汇总。


(二)对超出存量资金的区域公司,由财务人员根据《月度资金计划》表中“可调用资金额度”,填写“资金调拨申请单”,根据审批流程,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将款项转到物业总部指定的资金归集账户,每月 10 日前完成资金归集工作。


(三)对低于存量资金的区域公司,区域公司财务可根据当月实际资金需求计划,向物业总部申请拨付,物业总部根据公司领导已签批的《月度资金计划汇总表》,填写“资金调拨申请单”,并由物业总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对区域公司进行资金补充。


第三章 管理要求第一节 账户管理

第六条 公司新开、注销银行账户,需先经过物业总部财务管理中





心审批,由董事长最终签批(子公司为区域董事长,分公2020司为总部董事长),董事长不得对该项业务进行授权。区域公司每月须将所有的银行账户情况汇总上报物业总部财务管理中心。对于基本账户的撤销、转行, 需向物业总部财务管理中心报告销户、转行原因。


第七条 公司各层级财务部门要定期进行账户清理工作,对于长期


闲置账户必须尽快销户。物业总部财务管理中心将不定期对区域物业账户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公司各层级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账户的日常管理,不得作为


业务经营以外的用途,严禁将其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二节 存款管理

第九条 公司各层级财务部条例门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严格现金收支范围,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


第十条 严禁将公司资金存入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非开户银行, 严禁违反国家法定利率的高息存款、异地存款等。


第十一条 所有资金调拨均应按照《资金审批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予以调拨。


第三节 现金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


《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和完善现金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现金保管、防盗、报警等硬件设备,保障现金安全。





第十三条 严格限制现金使用范围。除员工交通、通讯、误餐费、差旅费等支付对象是员工个人外,单笔超过 1,000 元的支出,必须通过


银行转账结算。对于特殊情况不能通过转账结算的,应填写《超限额使用现金审批单》(见附录 A),注明具体原因,完成审批程序。对于超限额使用现金借支时,应附具体业务内容及费用预算明细表。对职工个人发放的工资、奖金、补贴等,应直接划入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各区域公司应严格压缩库存


现金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1 万元,具体金额可由各区暂行域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多余现金应在营业结束前送存银行,数额较大的现金送存银行时必须两人以上同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现金日记账,由出纳逐日序时登记。


每日营业结束前,出纳员应盘点现金余额并与日记账余额核对,如发现差异应及时查找原因。


第十六条 银行非办公时间收款等原因需要开立个人银行存折的,


需经所在的区域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特批,银行存折和取款密码必须由两人分开保管;在第一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全部金额转入公司账户, 不得长期保留余额。严禁用银行存折直接提取现金或对外付款。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


点,并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四节 资金结算和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各层级财务部门需健全和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明确资金使用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越权或未经审批调度和使用资





金。


第十九条 公司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应严格遵循金融行业结算纪律; 任何资金收付都必须取得合法、完整、真实的凭据,严禁“白条抵库”。


第二十条 公司各层级财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资金收支项目,坚


持“量入为出”,2020确保资金收支平衡;加强对资金的调度和使用管理,明确责任,严格控制计划外、超预算的开支。


第二十一条 严禁通过电话、QQ、微信、短信等网络通讯手段发


起支付指令代替审批、签字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需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明细台账,及时催收各项欠费、往来结算款,减少坏账损失。


第二十三条 公司需按照物业总部要求,做好资金集中管理, 将闲置资金及时归集到总部,提高资金归集率。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层级财务部门不得将资金从事委托理财、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业务。


第五节 资金收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级财务部门收到付款申请后,有关岗位应对照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复核,确保相关呈批手续、领导批示、合同、发票等要件齐全,确认付款对象、金额、时间等正确后,出纳岗位方能进行资金支付。严禁在未履行必要审批暂行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对外付款。


第二十六条 付款审核时,上述相关凭证均须提供完整原件,不得以扫描件、传真件、复印件等代替凭证原件。企业因实际需要,开发专用网上报销系统的, 应对安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使用,并





对权限、密码进行严格管理。在使用网上报销系统的情况下,应设置付款审核功能,授权财务部门审核人员直接在系统内对相关呈批手续、领导批示、负责人签字等进行审核确认(合同、发票等仍须审核完整原件),对经办人员从系统内导出后以电子、打印件等形式提供的签批凭证不得认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层级财务部门需认真配合银行执行大额付款


核实制度。各公司应根据自身情况,同各往来银行协商设定大额支付额度标准,对超过额度标准的款项,应要求银行在办理汇划前,必须通过预留联系方式向公司大额资金核实人进行核实。区域公司应指定专人(一般为财务负责人)负责大额付款核实工作,出纳人员不得担任核实岗位。


第二十八条 公司出纳人员应按照审核后的原始凭证付款,并对现金


已完成付款的凭证加盖戳记,登记日记账。主管会计人员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在相关账簿中,并每月不少于一次与出纳人管理员的日记账核对一致。


第二十九条 各公司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纪律,严


禁坐收坐支。严禁在人民银行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之外进行现金收付。严禁将对公业务款项支付到个人账户。严禁代其他企业、机构、个人等收付款项。


区域公司应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尤其是在项目收楼、节假日、夜班等期间收取的现金管理,应完善现金收取的相关监管措施,保障资金安全。


公司各级财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司的《备用金管理制度》,严禁发生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借支行为。财务部门每月要及时催收个人借





款,并在月末结账前认真清理,完善员工业务借支台账。各级财务部门必须按季清理个人业务借支,并在每季的首月 10 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告给公司负责人。


第六节 区域下属异地子、分公司的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必须重视和加强对下属异地子、分公司的资金管理。资金管理岗人员或相关财务负责人,必须由区域公司财务部门派出或聘用,且能满足相关资金监管的要求。对下属异地子、分公司的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保利物业的“资金集中管理和资金计划管理”程序,各项资金支出要严格执行保利物业《资金审批管理规定》中的审批流程。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下属异地子、分公司的资金管理具体要求: 由区域公司财务部门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统筹和监管,可区分资金收入账户和资金支付两类账户,资金收入账户只收不支,其银行印鉴由区域公司的财务部门保管;资金支付账户,其银行印鉴由异地子、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及公司负责人分别管理,该类账户的资金来源,由区域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异地子、分公司上报的《月度资金计划》表,进行资金限额拨付。


区域公司应定期(按月或季)对下属异地子、分公司的资金存量进行检查和清理,对超出留存额度的资金统一归集到区域公司指定账户。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要求其下属异地子、分公司按月提交《月


度资金计划表》,并进行认真审核,经区域公司负责人和董事长签批后, 作为资金拨付和监管的依据。





(一) 对于年度预算内常规性支出,区域公司财务部门可根据区域公司审批后的《月度资金计划表》直接划拨款项,管理办法补充下属异地子、分公司的资金存量,但区域公司财务部门应组织人员应定期抽查该类支出情况。


(二) 对于年度预算内非常规性支出和年度预算外支出,现金需逐个事项提交开支方案给区域公司审批,超过区域公司审批权限的开支,由区域公司报物业总部最终审批。待此管理办法类支出审批完成后,区域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划拨款项给下属异地子、分公司。


第四章 资金检查和上报

第三十三条 公司需加强对下属异地子、分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等检查工作,每半年将检查情况上报到物业总部财务管理中心。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 资金管理制度的健全情况; (二) 各项资金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 资金收支计划执行以及资金平衡状况。


第三十四条 物业总部实行资金动态报告制度。资金动态报告分为资金周报、资金计划月报等,区域公司应按照物业总部有关要求按时上报。


第三十管理五条 公司各层级财务部门应建立资金管理安全应急机制, 一旦发生资金安全事件,要立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一) 对账户资金进行转移、挂失、冻结等。




(二) 立即将相关情况上报物业总部,并研究提出处置方案。





(三) 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并采取适当措施控制事件相关当事人, 保留事件线索,保护事故现场。


(四) 及时成立事故处置和调查工作小组,展开事故原因调查、条例处置、责任认定和追究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物业总部财务管理中心和审计管理中心,每年应定


期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和审计,区域公司的财务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对资金管理进行内审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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