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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底税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探讨



本人任职于一家上市公司(A)财务,A公司有一笔业务需要通过全资子公司B公司做。

业务流程情况: B公司向客户C公司销售机顶盒,合同金额为1千万元。然后B公司向供应商D公司采购机顶盒,再销售给客户C公司;合同金额1千万元,平进平出没有毛利。目前B公司已经与C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于要求C公司预付货款,A上市公司要求B公司先给C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采购进项发票下个月才能回来。B公司目前增值税留底税额230万元。

那么问题来了,B公司的总经理说金税三期监控严格,为了规避风险不同意开票,说必须要等进项发票收到后才能开票,要不就由A上司公司负责承担增值税。B公司财务负责人(A公司外派)说,就算现在开票也不需要缴税,因为有留底税额230万元可用。

B公司总经理说,现在机顶盒进项发票都没有,怎么能开销售发票(只有先采购机顶盒后才能销售机顶盒),假如现在先开销售发票,再抵扣期初留底税额,那么下个月采购的机顶盒进项发票如何处理,B公司总经理认为只有机顶盒进项税额才能抵扣机顶盒的销项税额,销项进项必须一一对应,(不知道是从哪儿听说的)。如果先开销售发票后,申报时用期初留底抵扣本次的销售税额,会有税务风险。

B公司财务负责人认为,销项、进项、留底是根据公司的整体业务考虑,税务局不会针对每个商品类别分别计算各自的销项、进项、留底,税务局也不会管你是先采购,还是先销售,只要销售跟采购匹配就行。

双方争执不休,B公司总经理还说B公司财务负责人,自己都说服不了他,怎么说服税务局。B财务负责人很无语。

各位以为,到底谁说的才是对的?如果财务负责人说的对,如何才能说服总经理?欢迎大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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