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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法条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问:


谢谢您的答复。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法条当依照本条例三条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第二十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据此,有雇工的个体第一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雇工缴款纳工伤保险费。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工商户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条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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