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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16+504号文(504号文建设单位管理费)

2005年,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2005〕113号),十多年来,代建制在推动各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发挥了减轻使用业主负担、规范化项目管理等的作用。但是,权责不清、程序繁琐、代建积极性低等诸多问题也逐步暴露且难以解决。


2016年7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建设单位),2017年6月,自治区发布《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2号),均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文件要求,南宁市发展改革委于今年6月重新启动了研究编制工作,通过现场调研,座谈讨论、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相关程序后,形成了《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建办法》),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504《代建办法》于2017年12月13日正式印发。


《代建办法》共有9个章节、42条规定,明确了各方职责、代建项目、代建单位选择程序、合同签订、代建执行、资金管理、责任追究等。结合国家推行“放管服”改革精神,为将项目投资管理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服504号务和事中事后监管,《2016+504代建办法》进行了一定的改革和创新,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转变政府职能,厘清各方权责


《代建办法》第四条明确市发展改革委为代建工作统筹推进单位,负责代建政策制定指导、代建单位名录建立和管理工作,市直行业管理部门对相关领域代建项目行使管理监督职能,均不再直接签订代建合同。第十六条明确了代建合同由原来的三方、四方签订调整为项目业主与代建单位两方签订。


二、建立名录库,简化代建单位选择流程


《代建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市本级代建单位实行名录库管理制度,项目业主从名录库中选择代建单位,报请市发展改革委及对应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即文可签订代建合同,不再需要每次都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属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我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即可列入名管理费录库504号;其余单位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入库。


三、动态调整名录库,加强参建单位监管


《代建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代建单位名财建录库将实行定期更新、动态调整的管理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委每年文对代建单位进行一次评估考核,根据实际需求对代建单位名录库进行调整。第三十五条引入信用体系管理制度,规定建立代建单位、项目各参建单位的信用档案,整合纳入南号文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协同监管。


四、明确代理权限,简化报批流程


《代建办法》第二十三建设单位条、二十四条规定项目业主应向代建单位开具全权代理项目建设管理的委托函,代建单位凭委托函申报相关审批手续,审批部门应承认代建单位代理申报工作的主办地位,不得再要求提供项目业主的其他证明材料或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印章,简化号文项目申报手续,缩短前期工作时间。


五财建、费用合理,奖罚分明


《代建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可按照财建〔2016〕504号文件管理费核定代建管理费用,管理费费率有一定程度的提升。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代建项目管理的奖励和处罚机制,提升了代建单位项目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管理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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