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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物资税收优惠政策 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到期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两部门还出台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生产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防疫资取得的收入,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优惠政策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税收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物资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企业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这些政策将延长执企业税行至今年3月31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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