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节日碰周末频出大招”已经成为相关部门下发通知文件的习惯性操作了,2019年11月29日的周末下班之际,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 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发布,这个“国医改发〔2019〕3号”文的内容必将成为已经登场的重庆药交会各大论坛的重要解读内容,成为药交会论坛的口头禅,为什么会这样,因为这份文件的确非常重要,已经把2020年的与医疗、医保、药品采购与价格等所有关键问题的政策方向给指明了。
“严厉打击药品企业通过中介组织虚增推广费、服务费等偷逃税行为”这里面有三个关键词:中介组织、虚增、偷逃税!细细说来:
1)中介组织:什么是中介组织,中介组织就是它不提供具体的服务,而是将有服务需求(药企)和提供服务(服务商)的双方通过它的撮合而达成服务过程,这样的中介组织是合法并且是有价值的,近几年兴起的服务外包类平台就是这样的中介服务组织,类似于服务的O2O平台。而3号文中所说的“中介组织”说的是没有提供实际服务而只是提供推广费或服务费发票的组织,这就是所谓的“开票公司”,这类以开票为目的的中介组织肯定是违法并且严厉打击的,所以药企或代理商再想通过找第三方开票公司获取发票来解决我们的票款问题,必将是被打击的对象,3号文就是不说,税务部门本身就是打击这种“虚开”行为的,以“903专案”为代表的就是严肃处理那些只开发票没有业务的“伪CSO”。
2)虚增:是指医药企业原本没有这样的推广或服务费用的发生而通过虚构业务和虚开发票来虚增了营销费用,或者有相应的推广事实存在而没有获取到相应的费用发生的凭证而通过购买虚开的发票来增加费用,都属于虚增。我们还是要回归药品推广事实来进行说明,药企的服务商(代理商)开展从渠道到终端到医患的提供了大量的服务事实,而服务商没有把这些服务事实记录或证明,也没有以合法存在的经营实体通过开具发票来获得报酬,也就是说服务商不是没提供服务而是没有形成证明提供服务的依据,也没有去开办经营实体合法开具发票,但又要处理相应的费用则出现的虚增问题。这种情况目前是普遍存在的,就是代理商做了好多推广服务的事实(不合规的行为不包括)却没有去证明也没有发票,而是代理商或药企通过第三方没有服务依据的发票来虚增,这也就是今年大量药企被税务稽查的问题所在。
3)偷逃税:应该应税的义务而未缴纳或应该缴纳的通过其他手段少缴纳税金的行为,都属于偷逃税,这即有开票方也有受票方的问题,开票方偷逃税主要是应该缴纳的税不去缴纳属于“逃税”,目前各地频频出现“走逃”纳税户的情况发生,当纳税户无法联系上时税务部门就只能找受票的企业了,所以出现大量药企被税务通知“走逃协查”甚至于“经侦协查”的事情发生。同样对于受票方企业,在税务部门税务稽查时,对于无法证明业务事实发生的费用票据时,也认定为税前不合法抵扣造成企业所得税少缴纳的“偷税”行为,往往就是被税务要求撤稍税前抵扣,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罚。
所以“3号文”所提的“严厉打击药品企业通过中介组织虚增推广费、服务费等偷逃税行为”这句话,大家不必过度惊慌,税务部门在越来越频繁的稽查“虚开”行为,如果真的是药企或代理商通过第三方虚开发票的话,说不说你都有危险。那我们应该如何规避所谓的“偷逃”风险呢?药销通老冯就给大家细细讲清楚以下五点:
01
明确所必要的推广服务项目:
药企要知道我们需要服务商(代理商)在药品推广过程中给我们提供哪些服务,这些服务是药品推广过程中必然需要的,其对应的费用是属于营销费用中应该发生的,并且服务商可以把这些服务证明出来的。药销通合规咨询团队针对药品全过程全渠道多模式营销推广过程中梳理归纳了10大类62项的服务项目,可以协助药企结合自家产品属性和营销模式进行推广服务项目的规划。
02
具备真实服务能力的实体:
服务商(代理商)要具备为药企所需要各项服务的资质、能力和人员,这要求代理商转型为服务商并注册服务公司(CSO/CSP)时,要对服务公司从营业范围、人员构成、业务流程与制度上进行规划和规范,服务公司具备提供服务的能力是经得起税务稽查的前提。药销通整理大量针对不同类型和规模服务能力CSO/CSP的指导性规范标准,也一直在辅导大量的代理商转型为具备“真实服务”能力的服务商。
03
证明服务的真实存在:
CSO/CSP机构的人员或分包下游服务商要把真实的服务过程进行记录并证明出来,无论是拜访性推广、问卷式调研还是推广会议,都是可以通过时间、地点和第三方证明等形式来验证服务的真实性的,而不是简单通过纸质材料来验证的,目前税务核查服务真实性的手段已经非常细致到位,编造的纸质的证据链材料已经瞒不过税务的“火眼金睛”了。药销通医药营销合规云系统所提供的管理工具,可以实现把药企下所有服务商以及服务商下游分包服务商所提供的服务过程进行真实的记录并自动汇总形成服务成果报告,把服务商的真实服务过程能可追溯的证明并进行系统化管理,目前已经近3万多代理商在实践应用。
04
发票应税项目的开具与营销费用科目的匹配:
服务商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同需要签署的协议不同,需要开具的服务类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项目”名称及其税务简码是不同的,并且药企收到不同的应税项目发票其应该核算入账的营销费用科目也要相匹配,好多代理商成立了CSO机构但却把财务核算外包给代理记账公司,代理记账公司由于对推广业务的不熟悉而造成发票开具时不清晰或混乱,这就需要具有明确的服务项目与应税项目的对应关系,否则容易造成药企营销费用入账与服务事实不相符的情况,这也是很多药企财务人员在收到服务发票时不清楚如何记入哪些费用明细科目,而简单归入“推广费”或“咨询费”等科目,造成药企营销费用科目结构和比例不合理的发生。药销通在为药企做业务财税规划时会基于“业务财务一体化”的思路进行相应的推广服务项目、应税项目、费用科目的整体规划配置,并基于药品推广形式和规模而进行合理的费用比例控制,实现财务数据来源于合理的推广业务发生,进而规避“税前虚增”风险。
05
进行从服务商到药企的全链税务筹划:
所有税务筹划都必须基于合法完税的前提下,目前大量的CSO所面临的税务违法其实并不是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偷逃,而是“发票虚开”和支付给个人款项的“个人所得税偷逃”问题,所以CSO公司业务架构、服务分解和票款处理的规划就显得非常重要,只有规避CSO公司的税务风险才能规避药企所面临的“虚开”和“偷逃”的风险,把CSO的下的自然人、CSO公司和药企进行一体化的税务筹划和风险规避才是医药行业财税合规规划的根本。药销通在合规咨询过程中,会在以上四部分业务规划辅导的基础上,结合不同公司性质、纳税规模和业务架构的三级业务模式进行全链的税务筹划和风险控制。
药销通老冯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说明,就是回归到药企和服务商(代理商)在药品推广服务合作过程中,实现从业务真实到财税合规的一体化顶层设计,基于药品推广业务事实和可及性,通过系统而全面的一线代表到CSO到药企的全链业务规范和合规化管控,进而实现整体财税风险的规避,如果再通过应用类似于【药销通】这样功能强大而易用落地应用的营销合规管理系统,把所有服务过程进行真实可追溯的记录并形成服务成果,再配合于CSO经营规范指导,可以相对的实现药品推广过程中的“业务和财税”的合规,规避“虚开”和“偷逃”的财税风险。如此,“国医改发〔2019〕3号”所提及的“打击虚增推广费服务费等偷逃税行为”还有什么可怕的呢?其实可怕的是,药企和代理商们仍然执迷不悟,认识不到其风险性,继续通过第三方购票来解决票款问题,你要记住,明年的违法,可能就是今年所为造成的!
如果大家对药销通合规营销管理云系统所提供的医药企业业务财税合规咨询方案感兴趣,可以在服务号后台发送“我要合规”,与小编取得联系,也可以直接添加下方药销通老冯的微信进行咨询。
本文作者:冯军老师
医药营销合规专家
药销通&药代通创始人
山东资略信息&北京易达伟业董事长
北京企商帮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行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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