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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收入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吗)

李老板与高老板共同经营一家企业,李老板持股80%,高老板持股20%经营状况良好,一年后,因个人需要,李老板要从公司借一笔钱出去。相信这种情况大家并不陌生,很多老板认为,公司是自己的,那自己从公司借一笔钱出去也没什么问题。但这种操作一不小心就会引发税务风险或构成刑事犯罪。



情况一: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


如果在经营中,自然人股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钱借出来牟取利益,但并未签订借款合同,如果长时间未归还,则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自然人股东将借出来的钱进行其他项目投资或者用于行贿、赌博等活动,则构成职务侵占罪。



情况二:企业需要代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


自然人股东从其投资的公司借款的,只要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均需在纳税年度终了归还,即每年的12月31日前归还。逾期未归还的,税务机关会按股息红利所得向自然人股东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并且这笔借款会被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即使没有利息收入也要视同销售,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然后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借款期间的增值税。



综上所述,如果股东向公司借款,必须要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并且能证明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保留证据,最重要的是,借款尽量不要超过1年。这样能有效避免税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在这里,我们重点来看一下第二种情况:自然人股东从公司借款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针对这种情况,其实也有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帮助股东不用缴纳或者少缴纳税费,下面我们详细来分析:


1、年底前(12月31日)归还借款。


法律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在实务中发生在早期创业者身上的机率应该会很小,这个政策出台时间是2003年,那时注册资本还是实缴制,通常只有被稽查时才可能被这么处理,并且往往是几百万以上的往来款。


早期创业者,本来账上就没几个钱,往来款顶多也是几万几十万,实务中,根据重要性原则,万一被抽到稽查,正常情况下是不会那么严格的,除非你是被实名举报证据确凿。


当然,如果股东真有较长期的往来款未还,可以时不时先还回去,再借出来,借款尽量不要超过1年,这样会比较有充分理由说不是长期了。



2、如果股东需要从公司长期借款,可以重构业务模式。


第1步,新增或将部分生产经营环节拆分,并以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外包形式独立运营(需要自己掌控)。将企业利润分摊为成本,减少利润以少缴企业所得税。将税负和利润转移到外包独资/合伙企业。


第2步,将承包的独资/合伙企业落地在税收洼地,将转移过来的税负通过政策消化。



通过这种方法将这部分利润给到股东手里,只需要缴纳很少的税费,我们以500万利润举例,看看前后的税负对比:



从上图中可以看出,如果股东想从公司支出500万,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只需要缴纳6.19万元的税费,而且合规合法,没有税务风险。


最后想说的是,企业如果能盈利500万,说明整体经营情况还不错,这种情况下还是希望企业能找一个靠谱的财务人员,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做税务筹划,为企业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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