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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授权范围与善意第三方(特别授权必须写明授权范围吗)


1.如何认识分公司

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在法律上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具体特征如下


(1)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它除了总公司委派的业务负责人外,各重大事项要服从总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


(2)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资本,其营运资金是总公司资本的一部分,分公司的财务核算虽然有其相对独立性,但不是完整的独立核算。它本身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其盈亏不直接向股东负责,而是由总公司统一核算向股东负责。


(3)分公司对外开展业务活动,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分公司和子公司有何区别

子公司是其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其他公司持有并由该公司控制的公司,持有其公司股份并能控股的是母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而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子公司有自己的经营范围,能够独立开展业务;而分公司不能脱离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纳税方面也存在较大区别,因此企业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时要统筹考虑、正确筹划。




3. 设立分公司可能会给总公司造成的风险

鉴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财产,对外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的特点,分公司的日常经营可能会给总公司带来以下风险:


(1)合同签订的风险

分公司虽然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但相比公司的内部机构而言具有更大的权限,一般有权直接对外开展经济活动,甚至可以作为单独的诉讼主体。


民诉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在这种情况下,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分公司印章的对外效力与总公司并无实质差别,仅需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生效。而非每份合同都需要报送总公司并加盖总公司印章才能生效。即使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违反总公司意图,总公司仍要承担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


(2)合同履行的风险

在很多情况下,总公司设立分公司也是为了便于当地合同的履行,如果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到位或者交底不到位,导致分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与相对方产生争议,也容易出现诉讼案件。


(3)人员风险

分公司的运作一般相对独立,较总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而言,分公司管理人员拥有更高的权限,掌握更多的资源,许多公司主要关注分公司的经营业绩,忽视对于分公司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往往容易产生分公司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司利益的风险,比如:


分公司管理人员泄露、出售所持有的公司客户信息或公司经营秘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分公司管理人员自营或帮助他人经营与分公司或总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给总公司造成损失;侵吞分公司财产和资金等。


(4)抵押担保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上所述,分公司享有较高的经营自治权限,更容易出现以分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担保的情况。出现了对外担保的情况后:1.如果分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未经总公司同意,担保合同无效,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分公司要承担责任,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的,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如果分公司对外担保未经总公司同意或超过了总公司授权范围,但债权人是善意的,总公司仍要承担担保责任;3.如果分公司的对外担保经过了总公司同意,但总公司对其担保行为授权不明,分公司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承担的,总公司承担。


(5)商业信誉风险

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如果分公司产生法律风险时,极易导致总公司的品牌形象和信誉受到严重打击和影响。




4.分公司的风险防范

(1)公司决定设立分公司的,应按期办理登记手续,使其规范运作;决定不设立的,也应尽快终止设立活动,撤销相关文件,清退相关人员,决不能拖泥带水。因为在分公司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债权债务要由作为“发起人”的本公司来承担责任。一般来说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或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天内向公司(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规范分公司会计财务制度。由分公司会计人员做帐,本公司财务部做汇总与财务分析。依照规定,本公司应直接负责对分公司员工的招聘,所以,要用好人事权,对于像会计等关键的职员,应由本公司统一指派或招聘、管理,使其能独立于分公司负责人,以免在财务上发生问题,损及公司利益。像震撼股市的郑百文公司倒闭事件,倒闭的原因之一即为分公司的财务制度不健全,呈现在账面上的逾期账款如同天文数字一般。


(4)明确本公司对分公司的指挥流程与分公司向本公司的报告流程。虽说分公司是在本公司之外的区域相对独立的经营,但其作为本公司经营的一种延伸,其民事责任仍由本公司承担,所以双方不应各自为政,而应建立密切的联络机制,使本公司能对分公司进行有效的操纵,例如可规定对分公司大笔额的借贷等资金流动,明确应由本公司批复认可,否则由相应的人员承担不利后果。




分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总公司在业务开拓、具体执行等方面起到积极的辅助作用,但同时,由于分公司在法律上、财产上没有独立性,却能够以自身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特性,常常给总公司带来法律风险甚至造成总公司的损失。在总分公司模式下,企业负责人需要对分公司可能对总公司造成的常见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诊断,并有针对性地设计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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