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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重建房产(企业搬迁如果属于政策性搬迁)

近期,针对自然资源部的答复写了一篇文章,文章的核心内容为“城镇户籍子女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在继承农村父母的房屋情况下,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取得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之后有律师朋友问我,如果城镇户籍子女继承的农村房屋坍塌或者拆迁后,能否进行重建。今天我们来看一下这个问题。







一、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房屋拆迁或坍塌后,是否失去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自然资源部的答复我们可知,城镇户籍子女是依据《继承法》继承了父母的农村房屋,基于“房地一体”原则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如果农村房屋因为拆迁或者坍塌等原因而灭失了,那么城镇子女是否必然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笔者认为,既然自然资源部门已经对城镇子女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了确认,没有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是不得收回城镇户籍子女已经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接下来我们看一下相关的法律依据。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如果城镇户籍子女继承的房屋发生坍塌或者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城镇户籍子女的宅基地的使用权。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城镇户籍子女作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农村房屋被拆除后,再得到批准后才能进行重建,如果批准没有通过,宅基地的使用权将被村集体收回。




通过这两条的规定,我们可知城镇户籍子女继承的农村房屋拆迁或坍塌等原因灭失的并不必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丧失。房屋坍塌或拆除后闲置两年,重建请求没有得到批准等情形,才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村集体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么接下来又会遇到一个问题,城镇户籍子女想要申请重建房屋,满足哪些条件才会被批准?









二、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房屋被拆迁或坍塌后申请重建的条件


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房屋因拆迁或坍塌等原因灭失,为了避免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要及时申请重建房屋,那么申请重建房屋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因为城镇户籍子女本身具有宅基地使用权,根据相关的规定,应先向村集体或者村委会申请重建,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最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进行批准。有人说,这个程序看起来很繁琐,我本身又不是村集体成员,办理起来困难重重,那么我未经批准直接翻建房屋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三、城镇户籍子女未经批准直接在原宅基地上重建房屋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城镇户籍子女未经批准直接在原宅基地上重建房屋,新建的房屋因为没有得到乡镇政府的批准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乡、镇政府发现你在违法新建房屋时,首先会让你停止建设,然后让你限期改正,你要及时补办手续,如果新建的房屋符合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那么乡镇政府会可能给你补办相关手续,如果新建的房屋不符合上述规划,最后很有可能会被乡、镇政府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然后走强拆程序进行拆除。在这重点提示一下,乡、镇政府本身具有强制拆除村庄规划内违法建筑的权力,不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房屋因拆迁或坍塌等原因房屋灭失后并不必然失去宅基地使用权,城镇户籍子女应及时向村集体或者村委会申请重建房屋,一定要在获得乡、镇政府批准后在重建房屋违建的房屋很有可能会被乡、镇政府进行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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