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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让未实缴注册资金(公司转让认缴资金未缴纳转让成立吗)


转自:民商事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




股东未实缴出资,并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将股权转让给他人,若股权转让时公司已无偿债能力,应当认定该股东存在逃废出资的故意,则该股东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反之,则不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案情简介




1. 金洲公司注册资金20000万元,周道义认缴出资2000万元,实缴400万元;许光兰认缴18000万元,实缴3600万。出资期限为2018年5月22日。




2. 2015年3月16日,许光兰将其持有的金洲公司80%股权转让给周道义,10%转让给王姣。2018年4月18日,周道义将其持有的90%股权转让给邹灿。




3. 2016年3月31日,最高法院判决金洲公司向天顺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4880万元及利息。因金洲公司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天顺公司向四川高院申请执行。四川高院指令宜宾市中院执行。




4. 其后,天顺公司申请追加许光兰、周道义为被执行人,宜宾中院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天顺公司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5. 一审中,宜宾中院判决追加许光兰、周道义为被执行人,在其欠缴出资范围内对金洲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人不服,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




6. 二审中,四川高院作出判决,认为周道义虽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但当时金洲公司已无力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周道义具有转让股权以逃废出资义务的恶意,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而许光兰转让股权时,金洲公司有偿债能力,故其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裁判要点




1.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第二,出资期限届满后,股东未依法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出资期限届满前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转让股权时若无逃避债务的故意,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2. 如何认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且法院已作出终本裁定,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认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 如何判断股东是恶意转让股权?本案中,周道义2018年5月22日出资期限届满,其于2018年4月18日转让股权。此时公司已不能清偿案涉债务,且周道义已被天顺公司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法院认为,周道义在出资期限即将届满之前的诉讼过程中转让股权,具有转让股权以逃废出资义务的恶意,不能免除补足出资的义务。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 对于出让人而言,转让股权后仍有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风险。股东未实缴出资,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若在股权转让时公司财产无力偿债,且出让人已因公司不能偿债而涉诉,则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逃避出资义务恶意转让股权,从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欠缴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




2. 对于受让人而言,应当避免因瑕疵受让股权而承担法律责任。即使股权转让程序合法,法院也会根据转让背景、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股权转让是否有瑕疵。因此,在受让股权时,应当审查出让人是否实缴出资、是否抽逃出资、出资期限是否届满等因素,进而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3. 对于债权人而言,可申请追加瑕疵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从而实现债权。债权人若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公司原股东有恶意转让股权、抽逃出资的情形,可向法院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即使确定债权的案件进入再审程序,也不影响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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