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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70号文件精神(财税201170号文件会计分录)


一、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在此强调的是与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我们可以在政府补助文件资料中进行区分是否缴纳增值税。举例理解:政府补助文件中规定,政府补助金额按照售出新能源汽车的数量拨款,则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应该缴纳增值税。


对于稳岗补贴、财政经费拨付用于研发,则不与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将符合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此可见,不征税收入并不是真正的不征税,而只是递延了纳税义务,并不能真正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如果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比如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或尚有未弥补亏损,选择适用不征税收入可能不是很划算,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三、政府补助产生的利息收入


研究分析完政府补助的涉税处理,我们思考一个问题,将政府补助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税呢?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没有列举孳息的描述,所以,利息是征税收入,应计入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存款利息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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