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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失业保险费率(青岛个人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十年间失业保险金上涨两倍


此次调整是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统一部署的,山东物价指数和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持续上涨,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升高,现有失业保险金实际保障水平降低,需要通过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来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需要。


失业保险金最长可领24个月


根据规定,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青岛市失业保险政策规定,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如果再次失业,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可以将前次应领未领的期限与新核定的发放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金一次性申报按月发放


我市规定,从2017年11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金申领模式由个人按季申报调整为一次性申报、按月发放。此前,我市一直实行失业保险金每月申报、按月发放制度,2015年起调整为按季申报、按月发放,为失业人员申领提供了便利。随着经办工作和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市调整失业保险金申领模式后,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同时可一次性申报失业保险金,申领期间不需再次现场办理申领手续,真正实现“最多跑一次”,减少大量时间和交通成本,为失业人员带来极大便利。


另外,从2017年11月1日起,全市新增人员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及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统一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为保障新旧发放模式的平稳过渡,对此前已开始领取且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可继续通过原银行储蓄卡(存折)发放,也可申请变更为社会保障卡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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